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案例指导

八旬老人,何以安居?坊子法院温情执法,保障“老有所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06日

   

2411616421

    居住权,一般是指对他人所有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民法典》设定居住权,将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分开,满足“房屋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对保障特定弱势群体“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坊子法院成功执行了一起“讨房纠纷”,这次纠纷的矛盾点可不是为了争房产,而是为了争“居住权”!
   【案情回顾】
    1、拆迁后遭子孙“驱逐”,八旬老人诉至法院
    高某今年79岁,和丈夫张某在村中有自建房屋四间,40年前张某去世后,老太太一直和次子一家居住在该房屋内。2001年,儿子去世后,老太太仍与孙子张某某一家共同居住在此。2016年,张某某对该房屋进行翻新。2017年,该房被拆迁,张某某签订拆迁安置协议,2020年分得大小两套房屋,一套面积约为128平方米,一套面积约为86平方米。
    房屋安置后,因家庭矛盾,高某遭张某某一家“驱逐”,面临“老无所居”的困境。无奈之下,高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在较小的一套安置房内居住。坊子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房屋翻建、拆迁之前,高某与张某某一直共同居住在这四间房屋内,该房屋拆迁后,高某的诉求符合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为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利,对高某的该项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2、判决后不履行?执行法官温情唤亲情,保障老人顺利入住
    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在认真阅卷、多次走访、向各方了解情况后,发现高某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居所。为确保老有所居、老能安居,执行法官多次与村委工作人员到张某某家中释法明理,既严正告知其拒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又耐心倾听其困难。劝解无果后,执行法官果断对张某某进行了罚款处罚。但张某某经罚款后仍不主动履行义务,并到法院闹访,执行法官不遗余力从法律法规、人伦常情、孝亲敬老等方面再度进行劝解。
最终,在法律威慑和执行法官倾情劝解的感召下,张某某表示同意高某入住房屋。随即执行法官到房屋现场确保高某顺利入住,并告知村委协助维护高某的居住权。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市首例成功执结居住权的案件。案件虽小,却关系了一个丧偶老人的晚年安居。坊子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面对情绪激烈、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敢于亮剑,坚持法理并用的做法,既体现了“小案不小办”“一办到底”的工作理念,又对于引导当事人尊重法院判决,推动民法典有关居住权制度的新规则真正惠及人民群众,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下一步,坊子法院将一如既往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及时更新司法理念,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关闭

版权所有: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六马路71号 电话0536-7661513 邮编:26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