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向非法狩猎说“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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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6日 | ||
春分至,万物生,普法宣传正当时。3月20日,利津县法院在黄河生态保护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庭审现场,邀请县域内部分餐饮经营业主进行旁听,通过“身边人”“身边事”以案释法,倡导保护野生动物,拒绝野味“上桌”。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郭某在利津县汀罗镇畜牧村方圆500米范围内,于夜间使用探照灯照明,采用猎犬追猎的方式狩猎野兔共计29只,其中28只对外出售获利2565元,1只用于自己食用。经鉴定捕获的野兔为华南兔,该物种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辨双方依法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双方的诉讼权利。被告人郭某当庭认罪悔罪,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懊悔,并表示申请担任义务普法宣传员,以案释法、警示他人。 庭审结束后,法院工作人员向旁听人员发放了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单;还走进农贸市场发放宣传单,宣讲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郭某积极现身说法,进一步增强了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旁听人员纷纷表示这次庭审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很受教育和启发。“今后将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行动,不购买、不加工、不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野生动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科学研究等具有重要意义。利津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实际行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法官提醒: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本案中猎捕的野兔及常见的野鸡、麻雀、蟾蜍等野生动物属于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国家“三有”动物,这些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科学研究等具有重要意义。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一名公民的责任,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违法捕猎、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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