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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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29日 | ||
【案例标题】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案情摘要】 2007年9月5日,潍坊市坊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某、马某、马某、梁某、马某签订《农村信用社农户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被告郎某签署借款人配偶声明。潍坊市坊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约向被告马某发放贷款30000元,被告马某未依约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后潍坊市坊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本案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郎某系被告马某的配偶,且签署借款人配偶声明,故涉案债务应认定为被告马某、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效文书】 (2021)鲁0704民初9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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