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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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29日 | ||
【以案说法】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3年8月13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与被告杨某、梁某、杨某、杨某、山东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杨某用高新技术开发区北海路某号小区房产作为抵押,被告杨某、杨某系夫妻关系,同意为被告杨某提供保证担保,向其借款本金1370000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利率执行7.86%,分期还款,按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被告以所购房产为该笔借款作了预抵押登记。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将贷款发放到约定账户。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现诉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涉案房产虽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办理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并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效文书】 (2021)鲁0704民初16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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