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法案例】未成年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造成车辆损坏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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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30日 | ||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车主)、第三人付某(甲方、出租方)与被告赵某某(乙方、承租方)于2021年8月25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所租的车型为福特野马,甲方自2021年8月25日17:11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乙方使用,至2021年8月26日17:11时收回。每日租金为人民币550元,租金共计人民币550元。被告赵某某签订合同时未满18周岁,且租赁合同未经过被告监护人赵某、郝某的同意和追认。被告赵某某在租赁车辆期间造成该车辆损坏,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赵某某对其车辆的损失、加速折旧费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坊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车辆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赵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合同的行为未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被告赵某某在占有福特野马汽车期间造成该车辆损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告赵某某占有车辆期间造成车辆损失,存在过错,但被告赵某某系未成年人未取得驾驶证,第三人付某在与被告赵某某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未对其驾驶资格进行审查便将车辆向其交付,存在一定的过错,因第三人付某与被告赵某某签订合同系受原告委托,因此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被告赵某某的过错程度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对于原告张某主张的损失共计31121元(车辆损失17020元、加速折旧费9601元、评估费4500元),由被告赵某、郝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未成年人们:在购买或租赁物品时,应充分考虑商品价值和实际需求,在与父母协商后理性消费。同时,要及时告知经营者自己未成年身份,从而明确自己是否具有购买或租赁资格。否则,即使合同无效,也要承担过错的主要责任,甚至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也提醒家长们: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帮助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消费观念,对未成年人日常消费进行了解和掌握,发现不当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否则也可能承担监护失职的过错责任。 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们:在销售产品、提供租赁物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时,应注意对消费者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核实,其购买的物品或者支付的金钱,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或者及时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核实,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和同意,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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