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懈追寻真相即是一种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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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23日 | ||
四十多年前,一部由高仓健主演的日本电影《追捕》,引发了中国的观影热潮,也由此,日本的影视作品开始进入中国人的视线。但是,近年来,在欧美大片的冲击下,除了几部口碑效应的动漫外,日本电影在中国似乎并不卖座,人们耳熟能详的,似乎仍是《追捕》。相较之欧美大片的火爆动作、英雄主义,日本影片充满着东方式的细腻情感,甚至在《追捕》这样的侦探悬疑片中也是如此,这样的风格,同样反映在是枝裕和导演、福山雅治主演的影片《第三度嫌疑人》中。 《第三度嫌疑人》的日文名字是《第三度杀人》,故事说的是一起“杀人案”。律师重盛朋章为有犯罪前科的杀人犯三隅高司辩护,但三隅的供述不断地反复,使得重盛陷入“盲人摸象”般的困惑中。三隅最初供述说是心怀怨恨,故而抢劫杀人;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又称受害人妻子为了骗取保险赔偿,委托他去杀人;到了受害人女儿山中咲江的口中,故事更为离奇:她常年受到父亲性侵犯,三隅感知了她的愤恨,为她杀害了父亲;在最终的庭审中,三隅竟然全部翻供,说自己并未杀人。这么多说法,是谎言,是故事,还是真相?到最后导演也没有给出回答,只留下律师重盛一个人站在空荡荡的十字街头,迷茫地仰望天空。 对于《第三度嫌疑人》,虽被定位为犯罪悬疑类影片,但单纯对故事情节的曲折,抑或是港式警匪片的动作场面有所期待的话,观众恐怕是要失望。影片充斥着冗长的对白,有时候,两位主演相对而坐,如重盛与三隅在监狱的多次会见,进行长时间的对话,镜头中甚至只剩下相对的两张侧脸。然而,这部影片的精彩,或者说耐人寻味之处,也恰恰是在各种各样的对白之中。剧情的曲折反复,人物的内心波澜,都通过演员的话语,以及丰富的表情展现出来。 在一系列对白中,律师、嫌疑人及检察官多次探讨的问题,正是犯罪的真相。嫌疑人反复修改自己的口供,律师重盛无奈坦言:“我们永远不知道真相到底是什么,只要有利于委托人就好了。”这一说法虽不符合人们的正义感,却也不违背律师的角色伦理,律师当然应忠实于委托人的权益。而面对几封邮件“编造”出的委托杀人故事,企图推翻检方指控时,愤怒的女检察官说,就是因为有你们这些律师,才使那些犯罪者不敢正视自己的罪行。重盛反问她:什么是“不敢正视”?女检察官说,就是从真实面前移开目光。这似乎又在提醒,律师或者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没有勇气面对真相。最令人震撼的,是在死刑判决之后,三隅对重盛说:你相信我的故事吗,其实你们对真相没兴趣,只是想打赢一场官司。受害人的女儿咲江更是直言不讳:“这里没有一个人说的是真话!”可以说,什么是真相,到底如何对待真相,构成了影片的主题。 影片剧情自然是虚构的,但它却投射了现实的影子。这一出围绕着杀人真相展开的戏中,透露的是审判中每个人不同的追求。作为检察官,她当然要确定犯罪的真实,不容拆开的塑封钱包、实施犯罪的铁榔头,都作为证据指向了杀人的真相;作为法官,他希望尽量能够按时完成审判,否则会使名誉受损;对于律师重盛,他通过追溯嫌疑人犯罪的动机,偷窃钱包的时间等,试图构建另一个真相,即是杀人后盗窃,而不是抢劫杀人,这能够帮助委托人减轻刑罚;受害人女儿咲江,她在律所,甚至差点在法庭上讲述另一种“真相”,按照重盛的说法,她只是想说出真相,“满足正义感”;最难以捉摸的嫌疑人三隅,或者是为了减轻刑责,或者是为了保护他人,又或者仅仅是满足自己掌控生命的畸形欲望,在不同的动机下,讲述了完全不同的犯罪“真相”,让参与审判的每个人,也让观众陷入有关真相的层层迷雾之中。 这其中,涉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区别,也涉及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对真实的不同倾向。客观真实是特定案件或犯罪发生的原初真实,是因时间流逝而不可再现的;法律真实则是通过当事人陈述、证据、勘验等构建起来的真实,它可能接近客观真实,但二者永远不可能等同起来。 更重要的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审判中承担的职责不同,他们对于真实的理解各异。检察官承担追诉犯罪的职责,他当然力图要证明犯罪真实的存在,故不可避免地偏好于有罪的真实。律师则不同,他们受雇于委托人,只需要提出“合理的怀疑”,足以构成对检方犯罪真实的挑战,即算是完成了职责。正如德恩里克在《法的门前》所言,“律师的目标是胜利,是赢得争斗,而不是帮助法庭发现事实。”因此在极端的情况下,律师甚至会这样做:如果事实有害于委托人,而律师认为对方无法证明,他将不会承认这些事实的存在。如果律师知道,一位证人不准确的作证有利于自己的委托人,则律师会阻碍那个可能暴露其不准确性的交叉询问,他不仅会确保陷阱不被掀开,还可以“在陷阱上再撒几片叶子”。 对真实的不同追求,源自于刑事审判的根本属性。刑事审判当然要寻求真相,但真相的发现只是一个目的,而非唯一目的。在分析美国司法体系时,德肖维茨说,不同于对客观真理的追求,形式审判偏好某种特定的真相。所偏好的真相,是认定嫌疑人并未犯罪,同时要求陪审团宁可错放,即使在某些案例中,被告似乎真的有罪。它源于根本的价值观,“误判一个无辜的人比错放有罪的人更糟。”因此,法官必须遵循一套严格的证据及事实认定标准。在刑事审判中,出于各种原因,证人改变证言,被告人当庭翻供,其改变或翻供后的陈述,如果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其真实性是难以得到保证的。经过与庭前供述笔录与当庭辩解真实性的对比分析,法官最终是将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作为采信证据的主要标准。 当下我国正在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很多学者强调了“司法的亲历性”,其中缘由,正是因为真相获得的不易。任何案件,总是案件的发生在前,而司法人员的认识在后,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客观事实根本没有看到过,他们要认识的是已经成为过去的事实,即通过证据来建构的“法律真实”。犯罪分子为逃避追究,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掩盖、毁灭证据,侦查人员也会因各种原因发生错讹,这使得认识案件事实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故法官需要亲历审判的过程,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使之更加符合客观真实。 事实上,绝对的客观真实并不可能再现,正如影片中三隅在隐秘昏暗的河边杀人,这一切几乎无法再现,即便是真的有摄像头能够记录下一切,三隅犯罪的动机也无法真实呈现,只能随着他的陈述陷入一个又一个真实的幻影。然而,作为一个法律人,对真相持之以恒地不懈追寻,已经可以称之为一种“善”,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更是如此。我们追求“真善美”,但是“善”首先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没有真实,就很难有“善”,更不可能通往正义。因此,真正有良知、有责任感的法官,面对生死攸关的刑事审判,无不如履薄冰,谨慎行事,其原因就在于真相难寻,而真相又直接关乎正义的实现。学者惠特曼在追溯合理怀疑的起源时即指出,依照神学禁律,任何人都不得杀戮,故刑事法官们在审判时处于焦虑状态,不只形成了“排除合理怀疑”规则,还出现了欧洲大陆“存疑时有利于被告”规则,它其实是一个道德神学规则,波斯休斯追溯了道德神学后说:“首先,你应当知道,法官绝不能急于惩罚,而是必须仔细斟酌所有事项:仓促决定必定悔恨。他必须遵守正当的程序,然后尽力确定真相,只有做完这些以后,他才能判决。必须引导法官心怀怜悯地施以刑罚。”中国的司法审判自然与基于神学的欧美审判不同,但这一思想同样具有一定的启示,那就是,司法者面对真相、正义,必须保持敬畏。 在司法审判的现实中,我们看到一些冤案错案的发生,不是因为完全无法得到真相,而是个别司法者忘记了尽力追寻真相的职责,或因为某些证据所揭示的真相与其主观的意愿不合,就选择性无视,最终只能使司法裁判的结果偏离了正义。也即是说,司法者只有审慎地对待证据,不懈地让法律真实去接近客观真实,以真实达致良善,才能最终获得正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韩伟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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