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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对借贷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25日

【案例标题】民间借贷案件中,对借贷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

【案件名称】原告李贞军与被告潍坊谊澜新型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主审法官】张霄

【推 荐 人】张霄

【推荐理由】本案明确了借贷关系中关于借款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可以列入参考性案例。生效判决阐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事实存在争议时,主张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一方,应对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与参考。

【案例类型】参考性案例

【关键词】民间借贷    举证责任    

【案情摘要】李贞军主张双方存有民间借贷的事实,提交了银行交易流水。潍坊谊澜新型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2018年5月30日的借条、2018年8月15日的借条、入库单4份、出库单37份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李贞军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李贞军要求潍坊谊澜新型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本案所诉的1000000元的民间借贷事实

【裁判要点】李贞军就其主张的该1000000元民间借贷事实,依法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李贞军虽举证证明其向潍坊谊澜新型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了1000000元,但未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据以证明双方就该1000000元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故其以民间借贷为由诉求判令潍坊谊澜新型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

【生效文书】

2019)鲁0704民初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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