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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告律师事务所为被告村委提供相应的司法服务后,被告应当按照对双方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向原告支付法律服务费。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27日

案例名称原告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后宁村村民委员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主审法官】王岩

【推荐人】王岩

【推荐理由】

当事人在履行法律服务合同过程中,也有可能产生争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按照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享有相应的合同权利。

案例类型

参考性案例;□核心价值观案例;□教学性案例;□普法性案例;

关键词】法律服务合同

案情摘要

2017年12月27日,原告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乙方)与被告后宁家沟村委员会(甲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后宁家沟村委员会与刘志强一案,委托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聂俊祥律师为甲方与刘志强纠纷案的再审代理人。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乙方已向甲方释明案件可能出现的结果及风险,甲方已明白理解,乙方接受委托后,如果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回。五、律师费贰万陆仟元26000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甲方另行承担本案的复印费、交通费等费用。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再审终结。七、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原告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在乙方处盖章,聂俊祥在乙方处签字。被告后宁家沟村委员会在甲方处盖章。该委托代理合同背面注明:这份合同属实,当时有事没完善该合同,赵秀美,2018年9月6号。赵秀美系被告后宁家沟村委员会的时任村委会主任。同日,被告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城街办后宁家沟村民委员会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原告的聂俊祥律师在其与刘志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作为其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2017年12月31日,原告指派本所聂俊祥律师作为被告后宁家沟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刘志强与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城街办后宁家沟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出具了书面法律意见,并提交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刘志强与被申请人后宁家沟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7)鲁民申193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刘志强的再审申请。该民事裁定书第一页写明后宁家沟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原告所的聂俊祥律师,第二页写明后宁家沟村委员会提交的意见,即原告律师聂俊祥作为后宁家沟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该案于2017年12月31日出具的书面意见。原告主张被告一直未支付律师费26000元,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及利息。

坊子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被告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城街办后宁家沟村民委员会支付给原告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费26000元及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争议焦点

一是原告起诉主体是否存在错误;二是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三是合同约定的律师费26000元是否过高。

裁判要点

本案系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均应当严格按照双方之间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及因逾期支付而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

生效文书

(2019)鲁0704民初538号

案例报送单位: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审管办

编写人: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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