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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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01日 | ||
【案例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与孙涛强、张永俊、潍坊锦道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正坤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主审法官】徐平生 【推荐理由】 抵押权预告登记并非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未办理房产抵押权登记前,享有的是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非对涉案房产享有现实的已正式登记的抵押权。 【案例类型】 □参考性案例;□核心价值观案例;□教学性案例;□√普法性案例; 【关键词】预告登记 优先受偿 【案情摘要】 2015年12月30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与孙涛强、潍坊锦道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正坤产业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孙涛强、张永俊系夫妻关系,签订了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约定被告孙涛强以坊子区坊城街办恒安街3611号锦道华府14号楼1-402房产作抵押,其余被告提供保证担保,向原告借款270000元,借款期限180个月,利率执行5.39%,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同时,被告所购房产为此笔借款做了预抵押登记。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将贷款发放到约定账户。现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对涉案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涉案房产虽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但并未正式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并非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原告作为涉案房产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未办理房产抵押权登记前,享有的是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非对涉案房产享有现实的已正式登记的抵押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效文书】 (2020)鲁0704民初4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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