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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23日

“你养我长大,我陪你变老”这句话我们从小便耳熟能详,这也是亲子关系中最理想的状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并不尽如人意,倘若父母未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孩子是否可以不承担赡养义务呢?近日,高密法院夏庄法庭审理的一起赡养费纠纷的案例,可以给大家一些启发。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案外人窦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双方于1996年生育女儿窦某甲。陈某于1996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窦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窦某甲由其父亲窦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后陈某与案外人张某共同生活,并于2000年生育一女张某甲,于2003年生育一子张某乙。2023年,陈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以陈某自2020年起患精神分裂症为由,指定陈某女儿张某甲作为陈某的监护人。2023年9月,高密市残疾人联合会为陈某颁发残疾人证,认定陈某为二级精神残疾。因陈某生活困难,要求窦某甲、张某乙履行赡养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陈某的子女在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均应尽赡养义务。陈某精神残疾二级,经调查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故其要求窦某甲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但因窦某甲在幼年时期即由其父窦某抚养,故窦某甲应承担的赡养费应低于陈某的其他子女,综合考虑到本案各种因素,根据山东省2023年度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本院认为窦某甲每月承担200元为宜。因陈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自2020年6月份即患精神分裂症,且陈某获得残疾证的时间为2023年9月,故本院认定赡养费的支付时间自2023年9月份开始。陈某于开庭前撤回对张某乙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准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法官后语

父母和子女均应尽到家庭责任,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父母,应当要努力做到勤劳、慈爱、善良,对子女多加关心、呵护,尽到父母的责任;作为成年子女,应当自觉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既要做到经济上扶助,也要做到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和成年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均为法定义务,这两项义务之间不存在互为前提的因果关系。父母对子女有着生养之恩,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赡养人的过错和经济状况而免除,也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影响,成年子女对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也应尽到赡养义务。

孝文化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当代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父母与子女之间身份关系特殊,并不能够简单用等价、公平的理念进行衡量。为人父母时尽心照料,子女长大成人后反哺双亲,方能造就幸福家庭、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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