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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清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14日

高密市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清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专项活动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配合推进2017年6月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纲要的实施细则》,结合高密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活动总体范围及工作目标

1、总体范围:2007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所有未结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的案件)。

2、工作目标。专项活动达到以下目标:到2017年6月底前,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基本执行完毕,或原终本的案件重新办理恢复执行。无财产执行案件或有财产但有法定事由致无法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在全市法院范围内作为第一梯队率先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

二、专项活动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组建清理团队(2016年12月31日前

1、召开涉执行人员(含曾经在执行岗位,现已调离的执行法官)全院大会。根据上级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关部署,进行全面动员,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2、建专门的清理团队。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年轻干警、书记员、法警等组成专门的清理团队,专司终本案件的清理执行工作。

第二阶段:(一)摸清底数,建立终本案件台账(自2017年1月1-2月15

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标准,对所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进行核查。

清理范围:1、2007年1月1日-201312月31日所有输入全国执行网的案件共计14596件(不含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书记员筛选出已实际执结的案件,剩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对照审判管理系统查找出承办人,并确定卷宗是否已归档。再由办案人员进行筛选,最后确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进行登记造册该部分案件直至规范结案阶段,将案件分批包干到每个书记员,该项工作需要七名书记员办理(每名书记员包干约一年的案件)。

2、2014年、2015年、2016年全年执行案件分别为2116件2368件2659件,共计7143件,经网上比对,初步估算终本案件4900件左右,书记员与各办案人员排查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这一部分案件直至规范结案阶段,由书记员配合办案人员完成,该部分案件需书记员三名。

(二)集中清理,集约办理(2017年215515

1、对排查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及时制定相应的执行对策,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法尽快执行到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要求书记员在自己所包案件范围内将终本的案件实现网上查询财产一遍(主要是网上查询银行和车辆)对房地产部分统一到不动产部门进行批量查询,该部分工作由法警完成。对已归档案件到档案室调取卷宗,对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交由承办人继续执行或办理恢复执行,对无财产的案件在严格按规定结案的标准判断(主要补充卷宗“四查”:查银行、查不动产、查车辆、查找被执行人)后归还档案室。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在本阶段由书记员协助原办案人员全部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法律文书仍由原办案人员签发)。

2、对被执行人无身份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的案件以线下查控为补充,由书记员统一筛查并绘制出查询函,由法警到本地协查部门集约查控查找的被执行人外出或查找不到的被执行人证明材料等统一由法警完成。

(三)规范结案(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6中旬

所有需要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的案件按下列标准进行判断:是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全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是否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是否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是否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是否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按上述标准查询的所有书面材料均应装入终本案件卷宗

第三阶段:准备验收,迎接第三方评估

将清理活动所有结案均整卷归档,查缺补漏,检查验收,做好迎接第三方评估的准备工作,力争最好评估结果,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任务。

三、专项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清理活动涉及的每位干警,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为力争实现我院2017年6月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献力献策。

(二)多措并举,加大力度。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化优势,强化网络执行查控,落实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诚戒制度,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充分利用罚款、拘留等措施,打击抗拒执行行为。

(三)加大宣传,让社会各界增强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理认识,让人民群众理解认识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执行难,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应属于执行不能。

附:全面清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流程图。

二0一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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