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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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26日 | ||
一、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当属于给付之诉; (二)保全应当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事由; (三)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金额大致相当; (四)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并且在保全错误或败诉时负责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产生的损失。
财产保全分两种,诉讼前的保全和诉讼中的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随时可以申请保全。此外,在诉讼之前,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如果当事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当事人可以起诉之前就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这就是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则必须提供担保,并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30日之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过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一定比例交纳申请费用,相关内容请参见我院诉讼指南之《诉讼费用》。 二、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的新增条文。 行为保全适用范围限于金钱请求以外的请求权,通常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卖标的物给付请求权等。 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参照财产保全。
假如您的财产或者行为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该怎样对待呢?我们建议您保持冷静,积极配合法院作好相关工作,要明白,财产保全不等同于没收,最终的结果还得由判决来决定,所以不必过于紧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保全的法院申请复议,若保全确有错误,法院应当予以纠正,但复议期间保全措施同样生效。另外,如果当事人提供担保,法院也可以解除保全。如果当事人不通过正当程序,而采取不合作、甚至暴力抗拒的行为,非但不能解决丝毫问题,当事人反而会依法受到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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