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启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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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26日 | ||
一、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期限的起算日期,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执行依据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依照有关规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7、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上述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或实施某种行为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三、执行案件立案管辖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形式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统计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书,以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由作出承认裁定的法院管辖。 3、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由作出承认效力裁定的法院管辖。 4、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申请执行文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必须载明您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请求执行的事项、依据、理由及执行标的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 2、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应对初识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代为申请执行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集成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执行风险 申请人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履行不能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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