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10日

高密市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刑事自诉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

为强化执行威慑,全面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规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判工作,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刑事自诉程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自收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向本院提起自诉。【正常情况】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超过60日未予书面答复的,可以参照一项向本院提起自诉。【公检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

本院以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予以退回或公安机关超过60日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本院执行案件承办部门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坚持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告知其可以依法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移送的情况】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拟提起刑事自诉的,执行人员应当积极协助将相关执行材料按照鲁高法(2017)36号文件的要求收集、固定、制作,经执行局内审核把关后,移交给立案庭,同时附执行情况说明或执行报告。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除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提供下列证据:

(一)证明自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申请执行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和申请执行人不能亲自告诉的证明材料;

(二)已生效的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及已申请执行立案的相关材料;

(三)执行部门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相应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

(四)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相关材料。

第四条  立案部门负责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接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应当及时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应当予以释明。

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立案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由立案部门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申请执行人坚持自诉的,立案部门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立案部门裁定不予受理。

对申请执行人提出刑事自诉,立案部门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期满仍不能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立案部门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拒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正式立案,但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拒执罪案件,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本院不予受理。

立案庭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前应当及时与执行局、刑事审判庭作必要沟通。

第五条   立案庭对登记立案的刑事自诉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应于立案当日将全部材料移送刑事审判庭。

第六条  刑事审判庭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视情决定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并开庭审判。对于立案后被告人下落不明有逮捕必要的,应及时决定逮捕,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同步办理相关中止审理、恢复审理手续。对于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第七条  审理拒执罪的刑事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自诉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八条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原执行案件仍由执行部门继续执行。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和解协议、执行担保、履行完毕等执行材料由审理自诉案件的承办部门及时移送执行部门。

第九条  审理拒执罪的审判法官与执行法官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和配合,将当事人希望达成执行和解或者自动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报,促进执行与拒执罪案件审理。

第十条  立案、执行、审判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形成纪要,促进工作水平提升。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高密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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