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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案例】法院封条能擅自撕毁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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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票和封条具有公示和权利限制的作用。任何人都不能撕毁,擅自撕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进行解答。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某纺织厂与被执行人高密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密法院执行立案后,于2023年6月1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位于其厂房内的织布机44台,对机器张贴封条,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查封裁定,并电话告知高密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不得对查封机器转移、毁损、变卖,要求其尽快到法院履行义务或与申请人协商处理。

同年7月3日,法院发现部分查封机器已被被执行人拉走,去向不明,执行局工作人员向被执行人释明法律后果,并要求其立即将机器拉回,被执行人并未按照要求履行。为防止被执行人将剩余机器处置,执行人员当即将剩余其他型号36台机器查封并张贴封条,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查封裁定,同时电话告知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宋某。

7月5日,高密法院执行局组织人员对剩余的36台机器实施扣押,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宋某的父亲对执行公务人员进行阻挠,强行进入执法现场,并扬言法院封条是他撕毁的,执行工作人员向其释明法律后果,要求其配合执法工作无果后,依法以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司法拘留15日。扣押机器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部分欠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停止扣押措施,法院决定暂缓扣押机器,同时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在本案未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准转移、毁损扣押机器。

7月22日,被执行人在未告知法院的情况下,再次将剩余机器强行拉走24台。

被执行人高密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在明知涉案机器已被法院查封,且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反复告知其法律后果的前提下,依然多次将法院封条撕坏,私自处置法院查封的机器,情节恶劣,数额巨大,现法院正固定证据,拟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官后语

封条是国家执法部门对应当依法查封的物品进行查封的标记,薄薄的一张纸,其中蕴含着法律的权威和重量,不容轻易亵渎。擅自撕毁法院封条属于妨害法院执行的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切莫将法院的“善意”当“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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