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雇主经济损失的情况该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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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15日 | ||
基本案情 徐某某受雇于高密某农机公司从事驾驶车辆运输工作,2022年6月9日4时10分许,徐某某驾驶高密某农机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诸城市平日路与前方的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齐某受伤,双方车辆、货物、树木及路沿石损坏。 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高密某农机公司所有的机动车已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入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车辆损失险。高密某农机公司认为,徐某某系在工作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经交警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在车辆损失方面,徐某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庭审中,徐某某认为高密某农机公司作为常年从事运输经营单位,深知长途运输的风险,高密某农机公司应当选择与该车辆相关的保险予以投保,来保护自身财产损失风险,而高密某农机公司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将风险转嫁到雇员身上,对于徐某某来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当得到法庭支持,因为徐某某为高密某农机公司创造的收入价值远超过公司支付给徐某某的工资,并且公司尚欠徐某某工资5000元,应当支付。高密某农机公司认为徐某某作为专业驾驶员,在履行驾驶车辆期间,应当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妥善保管好雇主的车辆,保证行车及车辆的安全,本次事故导致高密某农机公司所有的车辆达到报废状态,经交警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足以说明徐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徐某某应当赔偿车辆损失。且高密某农机公司认为工资一事与本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一并处理。双方各执一词,案件审理进入僵局。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某某是否应当承担高密某农机公司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若应当承担,那赔偿责任为多少。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和雇主与雇员之间对第三人造成损害,雇主赔偿后可以向雇员追偿的法律关系,但就雇员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雇主财产损失如何承担责任,尚无明确规定,只能参照其他民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雇员造成雇主财产损失的情形和雇员致他人损害的情形实质都是造成雇主财产损失,根据“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法律原则,可参照上述规定。 本案中,徐某某与高密某农机公司系雇佣关系,二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佣期间,雇员按照雇主的安排进行工作,为雇主创造利益。徐某某在工作中驾驶高密某农机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系重大过失行为导致雇主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方面,高密某农机公司作为雇主,在享受雇员带来的劳动价值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经营中的风险,且其对雇员徐某某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应当合理安排行车任务,保障徐某某的休息时间。故综合考虑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权利义务对等关系、雇员赔偿能力等因素,酌定徐某某对高密某农机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30%的责任。 双方和解 争议焦点明确后,本案承办法官郝凤香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对案件细节进行了仔细的分析研判,认为调解结案是本案最佳的解决方式,既能让高密某农机公司尽快挽回损失,也能让徐某某拿到工资。郝凤香法官多次联系本案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经过近十天的耐心调解,徐某某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同意赔偿公司的损失;高密某农机公司也作出让步,一次性付清欠徐某某的工资,并减少了索赔数额。最终双方签订协议,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本案系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雇主财产损失的情况,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赔偿责任尚无明确规定。高密法院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深入研判案件,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查阅相关判例,以调解的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经验办法,彰显了司法价值及法治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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