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实务运行状况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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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9日 | ||
2012年新民诉法的修订,使得小额诉讼程序进入立法,这是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突破,但在司法实务中运行效果并不理想。本文试从立法初衷、运行现状、原因分析和实务建议四个方面加以分析研究。
1、有助于群众接近司法。对于利益较大的争议案件而言,当事人可能愿意适用相对复杂的诉讼程序并为此支付较高的诉讼成本。对于日常生活中的小额争议而言,当事人可能会因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利益而理性选择放弃诉讼。小额诉讼程序以其简易化的程序设计、低廉的诉讼成本以及便捷高效的裁判过程,大大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保障当事人都有机会走向法院、接近司法、“接近公平正义”。 2、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当前,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案多人少”成为普遍矛盾,相对匮乏的司法资源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的司法需求。而对于大量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 3、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诉讼程序制度的多元化设计,可以有效实现案件分流,减轻其他程序的诉讼压力,最大限度地使程序公正成为可能。 二、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现状 1、新民诉法修改前。福建省福州、厦门等地部分基层法院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开展小额诉讼试点单位,为此项制度在全国推广提供了实践基础与样本。 2、新民诉法修改后。为贯彻落实现行民诉法,各地法院纷纷出台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意见和规则,指导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如北京高院出台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上海高院出台了《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其他省、直辖市如浙江、重庆、广东、福建也都出台了相应规定和意见。山东省高院出台规定,公布确定了我省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2013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为标的额1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临沂滕州、聊城高唐、德州禹城,青岛崂山、潍坊高密等地都先后开展了小额诉讼案件审理。 3、实务运行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法官不主动、当事人不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各地法院的小额法庭仍然延续速裁法庭的做法,对案件的把握限定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单的民事案件。而对标的额的把握,有些法院并未认真按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一标准来划分,而是对案件的上限规定都有所突破,有的甚至有较大突破。即使是小额法庭办理小额诉讼案件也贯彻能调则调,需要判决的则转为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使得一审终审这一法律规定形同虚设,真正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案件极少。 三、小额诉讼案少原因分析 1、符合立法条件的案件不多。新民诉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但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标准的案件不多。以山东高密法院为例,2013年1-9月,全院符合标的额要求(10000元以下)的共有268件;而同期民商事案件为3839件,所占比例为6.98%。再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三项标准的民商事案件则更少,仅为1件。 2、法官适用积极性不高。小额诉讼程序是现行民诉法中规定的新型审判程序,诸多方面与传统程序存在不同,长期以来惯于使用传统程序的法官不愿尝试小额诉讼程序。有的法官受自身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的影响,作出当庭裁判的自信心不足,不敢尝试该程序。把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标准有一定难度。一些小额民事案件在立案时看似简单,案件事实看似清楚,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条件,但进入审理程序后却发现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并非当初立案审查时认为的那么简单、清楚,而是案情复杂,或是存在上访信访苗头,怕造成工作被动而转入其他程序。 3、当事人认识不足或不愿意适用。有的当事人不了解该程序的方便性和快捷性,也有的当事人担心如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能会丧失上诉权,无法保障其诉讼权利。 4、该程序与现有的诉调对接机制存在重叠。如在收案范围上,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往往也可适用诉前调解;在审理理念上,强调小额诉讼案件的方便快捷性,鼓励调解结案;如何确定标准对案件进行分流,在立案环节无所适从。
1、完善相应立法和司法解释。尽管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已正式确立,但仅有一个法律条文的规定略显粗糙,仍须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将其完善,以明确程序适用中案件分流等相关问题。 2、加大宣传让公众广泛了解。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其好处,让更多的当事人愿意接受和自觉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矛盾纠纷。 3、对法官加强业务培训。针对目前法官难以接受新事物,不愿采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应该加强教育培训,加大对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大力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和司法水平,提高法官主动适用该程序的积极性。 4、适当提高受案标的额。针对实务中小额诉讼案件太少这一现状,建议适当提高受案标的额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倍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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