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比从政立身教义之判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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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10日 | ||
宋太宗于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命翰林学士李昉等人编撰《文苑英华》,其中有五十卷为唐代判词,多达一千多则。遗憾的是大多数判词,没有注明作者。 “赃贿判”是其中之一,虽标明作者为赵嘉昭,但其详情又不得而知。该判词洋洋洒洒,在判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在及对其作出处罚外,着重从官员清廉从政、永葆纯洁操守的角度述说大义,简直就是一份晓谕檄文,今天读起来,仍受益匪浅。 此案的基本事实是:“河南县丞张季昭贷官钱一千贯私用。县令王楷纠从枉法。季昭云:‘既立帖取,明即拟还。’不伏。御史宋冲断为真盗。” 这是一起官员利用职权变相侵吞公款的赃贿案件,数额到底大不大,看个类比就清楚了。唐代曾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制度,在诸州设置储粮备荒的常平仓,其中规定常平仓的本钱,上州三千贯,中州二千贯,下州一千贯。张季昭侵吞公款的数额,相当于一个州设置常平仓的本钱,应该说是很大的了,其行为当然已构成犯罪。但张的行为究竟是真盗罪还是准盗罪,御史宋冲断为真盗罪,张本人不服,认为“贷”就是借款,又写有“文记”,不构成真盗罪。 唐代有两条法律,是认定张季昭行为性质的法律根据。一条是《唐律》卷二十 “公取、窃取皆为盗”条,其规定:“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疏议》曰:“‘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皆名为盗。注云‘器物之属须移徙’者,谓器物、钱帛之类,须移徙离于本处。珠玉、宝货之类,据入手隐藏,纵未将行,亦是。”另一条是《唐律疏议》卷十五 “监主贷官物”条,其规定:“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准盗论。立判案减二等。”该条注:“文记”谓取抄署之类。即相当于奏文抄报署领。本案张季昭贷官钱私用,立有“文贴”即文记,应属于“有文记准盗论”者。赵嘉昭在判文的最后认为,“既立文贴,应有限期,或即结刑,恐成疑狱。”张季昭“既立帖取,明即拟还”的申辩理由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然而,该判文的大部分文字,是指明官员从政立身的法宝是“不贪”,再就是揭示罪犯贪赃的内在原因是“贪欲”,这才是该判牍的精华所在。如“雷电作威,先王以严刑断狱;脂膏不润,古人以从政立身。故贪乃败名,子罕以不贪为宝;财悖而入,疏广以多财累愚。河南帝城,四方取则,毗赞之职,必惟其人。”即先皇如雷霆闪电般严厉惩贪。东汉孔奋为富裕之地的长官,身处脂膏,不能自润,廉以自守,不改清操。宋国司城子罕,人送宝玉不受,说:“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汉代疏广不为子孙积财,还说:“(子孙)贤而多财,则损其志;愚而多财,则益其过。”大家都拿他们几人作为榜样,辅佐朝廷必须是这样的人。 如“季昭策名清时,沐我玄化。不能独峻其节,有戾冰霜;翻乃难满为心,自同溪壑。况飞龙在运,振鹭盈朝,官材必孚,名器无假。不义而富,闻夫子之有言;刑故无赦,著文王之作罚。临财苟得,古则耻之;陈力不能,今也宜止。”即张季昭在太平盛世担任了官职,蒙受圣德泽润,却藏着难以满足的贪欲,不能保持清廉气节,有违纯洁清白的操守。帝王居高临下,展示鹭鸶洁白羽毛,招揽操行纯洁的贤人,只有贤人才能为民众所信服,好的操守犹如名器是不能随意丢掉的。孔子说过“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还说过,能够施展自己才能的就可担任官职,如果不能就应罢官免职。张季昭面对钱财随意求取,见利忘义,早已不能施展才能正常履职,应予解职查办。 以不贪为宝,官须无贪欲,这就是此判牍给张季昭开出的两剂药方。可以说,时至今日,这两点仍是一切公职人员包括人民法官必须时刻谨记的铁律。应把“当官”与“发财”彻底掰开,破除“当官发财”的错误观念。甘做人民的好公仆、好法官,守得住清贫和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力维护公平与正义,是永远在路上的任务,是一丝一毫放松不得的。 左连璧(作者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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