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正义——人工理性和自然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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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10日 | ||
近现代法律体系繁杂,一个人即使聪明绝伦,如果不经多年的学习训练,也是掌握不了法律适用即审判奥妙的。正如柯克法官对国王詹姆士一世所说,“陛下虽然天纵英明,但对法律并不精通。而处理案件只有自然理性是不行的,还须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知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隔行如隔山,作为非专业人士的普通民众,也是看不出司法裁判门道的。问题是,亲自当法官进行判案,与对法官的工作——司法判决进行评价,有着本质不同。普通民众虽然没有能力判案,但不影响对法官判决的结果作出评判,其中的道理如同一个人不会做菜却不影响会品尝一样。 之所以会如此,在于法律尽管早已发展成一门专门知识、学问,但其性质并没有变,作为调整人际关系的规范,无外乎是经验与人情的理性表达。虽然专业法律训练与适用是人工理性,离不开专门的学习与实践,但其基础是合乎人之常情、人人都具有的自然理性。普通民众虽然对法律不甚精通,缺乏一定的人工理性,但关乎法律基础的合理与否、正当与否、行为与结果是否相适应以及损害与责任是否相称与平衡等方面的自然理性,是不缺乏的。由于天生的自然正义感觉,他们对于违反自然正义的情况,感觉是异常敏锐的。 这也使得,人工理性、进行专业法律学习与训练乃至司法实践,应当建立在自然理性之上,而不能与之相违反。不然的话,看似再严谨、再有依据或符合法条的裁判,也可能会缺乏自然理性,因机械办案,偏离司法正义的轨道。机械办案,只凭着人工理性,片面、简单、机械地套用相关法条、标准,会忽视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要求、是否与自然正义相背离、是否为人民群众所接受。 机械办案虽然看似符合人工理性,但没考虑此案与相关案件是否有实质区别,没考虑一些细微差别会导致案件性质的重大不同,没考虑抽象法条在不同的具体案件中应有不同的理解与含义,没考虑法律原则与正义要求。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人工理性同自然理性相脱离,在于只追求人工理性而忘却了自然理性。 这也提醒法官应认识到法律学习与实践虽然是高度专业性的,但绝不是封闭的,因为人人具有自然理性,法官离不开与普通民众的对话、交流,乃至虚心接受他们监督、评价。之所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于防止司法人员忘却自然正义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感受,就在于要求司法实践必须正视其使命,要求与社会保持良性互动,接受人民群众的审视和自然正义的审视。 当然,法律作为一门学问和司法专业化的性质,决定了人工理性并不是简单地迁就自然理性,而是在自然理性和公平正义指引下,通过长期专门训练和实践积淀而成的深厚素养,善于在各个具体案件中准确理会抽象法条所蕴含的含义与精神,善于发现每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并为之精准地找到最相适应的法律,善于在纷纭复杂的情况下,找出最公平的法律答案。法律的抽象性、每起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新型案件的不断出现,都决定了很多案件并没有现成答案,而是不停地依靠人工理性去探索、解答。人工理性与审判技艺也就需要不停地锤炼、提高,没有止境。 吴元中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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