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法案例】丨居家办公形成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违法解约应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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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16日 | ||
当前,用工形式和办公方式呈现多样化发展,居家办公也成为一种常见的办公方式,而这种脱离了用人单位管理的工作模式,也产生了工作时长、地点等界定模糊的问题。当居家办公的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结合双方劳动内容、劳动方式、工资发放等,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是一名设计师,自2018年起,她一直居家为某科技公司设计图纸。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微信交谈中,曾谈及过工资及社保事宜,并通过邮件的形式交接安排设计或修改图纸工作。 2018年底至2020年底,张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收到该科技公司20余笔转账,大部分转账备注了“工资及退休金”。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张某的潍坊银行卡收到该科技公司9笔转账,备注的是“工资/奖金”。工作期间,张某一直要求该科技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直到2020年5月,该科技公司才开始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2年6月,张某交付设计图纸后,该科技公司未再安排设计图纸工作,张某认为自己在此之后一直按照某科技公司的安排进行学习。但在2022年11月份的一次交流中,该科技公司口头通知张某已于2021年5月停发工资,询问张某后续是否将社保转出,双方就工资拖欠、是否已经离职等问题产生纠纷。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结合本案中提交的银行转账明细、社保缴费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双方通过电子邮件交接工作内容,且某科技公司为张某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该科技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近8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本案中,张某与某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不参与公司的考勤管理,通过居家办公的方式交付公司安排的工作,这也成为该科技公司辩称双方为承揽关系的理由。 “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都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徐霞表示,居家办公只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一种外在形式,而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主要是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业务和用人单位制度适用等方面决定。“简单来说,就是张某完成公司交付的设计工作,公司定期为张某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费,双方劳动关系已经成立。” 既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由此产生的纠纷就属于劳动争议,某科技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口头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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