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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法案例】丨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借条 不存在借贷合意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5日

  民间借贷纠纷多是基于亲友、熟人关系建立起借贷关系后,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归还借款而产生的纠纷。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普遍存在证据留存意识不足、虚假诉讼难以识别、法律关系多元交织等风险因素。判断民间借贷纠纷是否成立主要考虑两个要件:一是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二是双方是否存在款项支付。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条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具有借贷合意,原告主动申请撤诉。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系朋友关系,李某表示在2021年11月、2022年1月以及2022年3月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向郑某的银行账户或郑某指定的收款人账户共转出借款57万余元。两人约定借款年利息为2万余元,三次借款郑某均出具了借条。其后,李某多次索要借款,郑某都未归还。

  被告郑某辩称,两人之间不存在借贷行为,涉及到的转账款项是两人合伙做项目的分红和垫资。李某出具的借条是按照李某的意思,根据转账记录后来补的。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提交的三张借条上面均有被告郑某的签名。但在李某和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向郑某发送了《项目合作汇总》以及《财务明细》,里面记录了双方的转账,双方也就工地分伙金额进行了多次沟通。三张借条均为同一时间所签,并不是实际转账时间所签,且第一张、第二张借条上的钱与《财务明细》中记录的转账都可对应,属于同一款项。结合录音、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李某与郑某之间并未达成借贷合意。

  经过法官多次向原告和被告释明法理,原告李某最终提交了撤诉申请,法院作出裁定书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法官说法

  “本案原告和被告对于转账真实性没有异议,争议焦点为两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可细化为被告郑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寒亭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宏立从借条的出具时间、内容以及录音证据、当庭陈述等,对李某和郑某之间“借贷行为”进行了准确辨别。

  “前两张借条中的款项与《财务明细》中记载的款项对应一致,更像是双方的合伙投资以及合伙项目中的支出,借条真实性存疑。”张宏立表示,三张借条是由原告李某一同出具,被告郑某于同一时间签字。根据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财务明细》,可以看出李某主张的借款是两人合作项目中的款项,借条中涉及的款项在《财务明细》中均有体现,备注均为“郑某支款”,同时在《财务明细》中也有其他账目备注为“郑某支款”。

  “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合伙关系,从工程账目中支取款项是双方的合伙习惯,‘借款’转账是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账目往来。”综合本案的相关证据,法官认定借条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借贷合意。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法官表示,判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法院不仅依据几笔转账以及借条,还要联系整个案件事实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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