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法案例】丨越位处置祖辈遗产 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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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5日 | ||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孙辈并不是祖辈的法定继承人,只有祖辈的子女先于祖辈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孙辈作为祖辈子女的直系血亲才可代位继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应有的遗产份额。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未告知母亲,越位领取外祖遗留房产的拆迁费用,被依法判决退还有关费用。 基本案情 原告刘女士的父母和丈夫均已去世,留下了两套房产。刘女士的儿子王某和儿媳张某在离婚过程中,私自约定将刘女士父亲的房产分给张某。 此后,上述两套住房面临拆迁,王某和张某在未告知且未经刘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领取并占有了两套住房对应的拆迁利益所得,致使刘女士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 刘女士对此十分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和张某归还房产分得的安置房及领取的拆迁补偿款。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应的法定继承关系及其他继承人的放弃继承,刘女士丈夫的房屋应归原告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父亲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及由此转化的楼房面积使用权也应归刘女士所有。拆迁利益包含房屋(楼房)、剩余面积回收款、拆房奖励回收款、拆房奖励等,根据拆迁利益所得,法院依法判决张某退还刘女士剩余面积回收款、拆房奖励回收款以及躲迁费,王某退还刘女士躲迁费。 法官说法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开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可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寒亭区人民法院法官吉延东表示,按照法定继承权中的遗产继承顺序,本案中刘女士父亲遗留的房产应由刘女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刘女士丈夫遗留的房产则由刘女士与王某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王某不能越过刘女士继承外祖父遗留的房产,因此,刘女士父亲遗留的房产所有人应为刘女士,王某和张某将该遗产列入离婚协议中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所属权明确后,案件争议焦点就集中在王某和张某领取的各项拆迁利益的性质和权属上。”吉延东表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根据土地上建造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获得相关拆迁补偿。根据拆迁安置协议,法院明确了拆迁涉及到的转化房屋、剩余面积回收款和拆房奖励回收款等利益,刘女士最终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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