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法案例】丨发视频辱骂他人泄愤侵犯名誉权被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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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8日 | ||
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今天,抖音等短视频平台成为人们分享生活、交流互动的重要场所。然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不当言行都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在寒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的一起发布短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在法院监督下,发布了诚恳的道歉声明,并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基本案情 王某与赵某相互认识,因为一些琐事,两人产生矛盾,一时难以化解。心存怨气的赵某为泄私愤,在抖音平台上,多次发布针对王某的视频,存在侮辱性言论和恶意诋毁内容。视频一经发布引发了不少网络用户浏览、评论,影响极大,严重侵害王某的名誉权,给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面对赵某公然的侵权行为,王某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抖音平台具有公共空间属性,民事主体在个人抖音账号中发布侮辱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犯,依法判决赵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抖音平台上公开道歉,同时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250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赵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判决。法律威严不容挑战。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寒亭区人民法院迅速行动,依法冻结了赵某的银行账户,查封其名下部分资产,并对其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消费措施。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赵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法院的监督下,到抖音平台发布了诚恳的道歉声明,并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寒亭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社交平台虽然给予我们表达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建立在尊重他人权利、遵守法律底线之上的。在网络世界中,我们的一言一行都具有影响力,需要遵循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以发泄个人情绪或达到不良目的,随意辱骂、造谣诋毁他人,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在网络平台上,应时刻保持理性与克制,以文明友善的态度进行交流互动。当与他人发生分歧或矛盾时,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而非进行辱骂、诋毁等侵权行为。若发现自己被诋毁、辱骂时,应积极寻找合法途径解决,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官同时呼吁广大网络用户文明、守法,共同营造清朗、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 来源:潍坊晚报 通讯员:赵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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