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法案例】丨转移财产逃避赔偿 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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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0日 | ||
(2025年03月19日) 来源:潍坊晚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若只是态度上积极“认罪”,背后却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赔偿,行为上并非真诚“认罚”,则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梁玉萱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8日,陈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通亭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一小区门口人行横道处时,与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步行的谭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谭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谭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二十余天后不幸身亡。经鉴定,谭某符合被钝性外力伤及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5月21日,陈某向谭某家属支付52000元;5月30日,陈某将名下一套房产低于市场价出售并过户,售房款未用于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但陈某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在案证据显示事故发生后其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有能力赔偿而不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依法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最终法院以被告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官说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考量。寒亭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案中,被告陈某在事故发生后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表明其有能力赔偿而不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因此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也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法官提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若是表面“认罚”,背后做“小动作”,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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