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登录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门户网站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寒法案例】丨“拉架”致人受伤 善意救助不算侵权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9日

  (2025年03月19日) 来源:潍坊晚报

  “拉架劝架”的本意是为了平息矛盾、防止冲突扩大,当发生激烈冲突时,挺身而出的旁观者及时采取行动制止,制止过程中致人受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此类损害责任划分会综合考虑拉架意图、行为限度、损害后果等多个因素,未超出必要限度的拉架行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若使用了过度手段导致他人重伤,造成严重后果的拉架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李政玮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原告褚某的父亲过寿,褚某及其父亲邀请了亲朋好友聚餐庆祝。席间,因为一些琐事,出席酒宴的亲戚与友人的家属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酒宴结束后,褚某乘坐出租车将友人送至家门口,下车后与友人家属再次发生争吵。

  被告王某一直居中劝解,在褚某与友人家属争吵升级准备动手时,王某为制止褚某,情急之下推搡褚某导致其跌倒受伤。褚某胫骨平台骨折(右膝),构成轻微伤,入院治疗支出医疗费2916.66元。经鉴定,褚某损伤不构成伤残、伤后误工期为60日、伤后护理期为15日、伤后营养期为15日。

  褚某认为自己受伤系王某恶意推倒所致,诉至法院请求由王某赔偿其损失。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褚某与被告王某此前并无矛盾,且从事发现场视频看,被告推搡原告是为避免冲突升级而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原告受伤的后果并非被告故意造成,不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亦未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足以说明被告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此外,原告跌倒受伤不排除与其酒后身体失控有关。故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紧急救助,而非一般侵权行为,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褚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寒亭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善意劝架属于紧急救助行为,此类行为系公民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所做出的具有正当性、合法性的行为,明确善意救助行为的法律豁免权,既有利于保护救助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构建互助友爱的社会氛围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侵权责任需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本案中,被告推搡原告的行为是制止冲突的必要措施,且从现场视频可以看出,被告制止冲突的行为存在正当性、合理性,无证据显示被告的制止行为超出必要、合理限度(如故意或恶意伤害行为),故被告行为不构成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紧急救助行为还需要符合相应的适用要件,法院会严格认定当事人民事行为的性质,综合权衡救助行为本身的价值与受助人可能遭受的损害风险之间的关系。法官提醒,若当事人在拉架过程中存在拉偏架或以不正当行为导致伤害加剧,拉架者的行为即存在超出紧急救助范畴的可能性,从而转变成为一种侵权行为,此时,拉架者就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闭

版权所有: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5099号 电话:0536-7500876 邮编:26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