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心比心,和谐天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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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22日 | ||
自2002年来到奎文区人民法院,寒来暑往,她从一个刚毕业的小姑娘,到成家立业,最美好的青春都奉献给了法院事业。奎文法院见证了她的成长,她却见证了一个个家庭的悲欢离合——作为一名家事法官,这是她参与婚姻家庭案件的第六年。 一、以情晓之,做好调解工作 “刚开始的时候有一股好学的劲儿,接触案件觉得很新鲜,总想把到手的每一件案子都做到最好”。开始从事婚姻家庭案件时,张法官从案件最开始的调解就不遗余力,劝和了不少对夫妻。 一开始张法官办过这样一起婚姻案件:原告称其和丈夫结婚三年,房产为婚前购买,房产证上登记了男方的名字,但男方家庭仅提供了首付款,房贷为夫妻共同偿还。但最近原被告就是否将男方家庭老人接来赡养发生了矛盾,男方经常开口闭口就叫女方滚出去,说房子是他的,是婚前财产,他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每次女方都是忍耐和退让,希望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但自己也会常常想到自己的婚姻是不是真的走到了边缘,为了摆脱痛苦,原告提出了离婚的诉讼请求。 张法官在诉前调解环节与双方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原告认为自己小两口刚刚步入二人世界,自身尚有个磨合过程,如果一下子就跟公婆住在一起,难免增添许多矛盾,而且男方的语气和态度也让她有了离婚解脱的念头。男方却认为孝顺父母是应该的,结婚后将辛苦了大半辈子的父母接来同住,让他们享受天伦之乐的同时又方便了自己照顾他们何乐而不为,但原告不同意自己的父母来住的做法让他很恼火。虽然双方针锋相对,但是张法官通过敏锐的直觉从谈话中发现女方对男方还是很有感情的,同时男方对这段婚姻也是很在意的。于是张法官约来原告、被告及其父母面对面做耐心工作,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向他们陈述婚姻的不易以及一个家庭完整的重要性。男、女双方终于从思想上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及对婚姻的轻率,不仅表示今后生活不再提及离婚,而且还对以往自己的行为、想法表示后悔。原告表示今后将被告父母一起接来同住不存在任何问题,男方父母也表示目前年纪不算大,身体各方面都比较健康并不需要人照顾,不想打扰他们的二人世界,只要两人常回家看看就可以了。自此当事人双方的婚姻纠纷问题得以完美解决,原告当场表示撤诉。 二、理性分析,进行案件审判 “渐渐觉得仅凭热心是不够的,婚姻家庭案件无小事,情感、利益纠葛十分复杂,逐渐进入了瓶颈期,这都需要自我调整”。后来张法官发现仅靠调解是难以办好婚姻家庭案件的,更需要的是头脑清晰的逻辑判断。 张法官曾经遇到过这样一起离婚案件:2003年周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因与周某感情不睦提起离婚之诉,诉至奎文法院。负责办理此案的张法官耐心做两人的调解工作,发现男女双方没有明显的矛盾激化,女方经过劝导态度软化,有和好的愿望。但是男方坚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一次请求离婚不准离婚的前提下又第二次提起了离婚请求。张法官在男方如此坚决的态度下也表示无能为力,判决二人离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另案处理。但是没过几个月,原来的被告周某又提起了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而且又提供了新情况:原来,张某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就与他人非法同居,且育有一子,只因保密工作做得好,周某到离婚都不知情,一直到离婚后偶然间发现了此事。周某诉至奎文区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且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 张法官通过法官心证,认为离婚之诉时夫妻双方并未明显产生重大分歧,本有和好可能,但因为张某一方的强烈要求以及不配合导致夫妻感情难以为继,本身就从侧面印证了其本身有过错的可能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负忠实义务,但张某在与原告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直接导致婚姻破裂,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三、有理有据,办好复杂案件 “现在办案就驾轻就熟得多了,办的案件多了,见识广了,积累的知识也就丰厚了,在复杂案情面前也能做到从容不迫”。几年的办案经验形成了丰厚的积淀,在张法官遇到复杂案件时往往能理清头绪,出奇制胜。 张法官办过这样一起继承案件:兰某与梁某共生育兰甲、兰乙、兰丙、兰丁四人。兰某死亡后,其所在单位进行房改,以梁某的名义购买房产一套。梁某自2000年中风偏瘫一直由兰甲照顾13年,居住在上述房产内。2012年梁某请他人代立自书遗嘱一份确定上述房产的全部产权由兰甲继承。2013年梁某死亡,兰甲姐弟四人因上述房产发生争议诉至奎文区人民法院。原告兰甲认为,该房产现登记在母亲梁某名下,梁某一直由原告照顾13年,母亲立遗嘱确定上述房产的全部产权由原告继承。被告兰乙称不知母亲留有遗嘱。对于争议房产应扣除被告兰丙购买房产的出资后,由原、被告四人均分,但可以按照谁照顾母亲多的多分来分割。被告兰丙称原、被告共尽赡养义务,由被告每月给原告费用,由原告照顾母亲。母亲去世后,由被告兰丙处理的母亲的后事,该房产也由兰丙出资购买及管理维护,原告至今未承担任何费用。综上,该房产应归被告兰丙所有。被告兰丁同意对该房产进行依法分割,对母亲照顾多的应该多分。 张法官认为,原告自认其提供的遗嘱系他人代写,由被继承人签名,但该遗嘱无代书人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且被告兰乙、被告兰丙均不予认可,因此不予采信。尊老、养老系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子女依法应当为父母提供经济帮助和精神慰藉。原告十多年来一直与被继承人一起居住,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大,尽赡养义务较多。被告兰丙虽未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生活,但其为被继承人出资购买房产,为被继承人提供了固定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涉诉房产的分割上,原告及被告兰丙依法均应予以多分。 问心无愧断家事,春华秋实谱华章。虽然年轻,在家事法官这条道路上,张法官却一步一个脚印走得很扎实。面对未来婚姻家庭案件增量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更需要张法官这样认真负责、细心耐心的人民法官。(奎文法院 张旭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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