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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行骗 招摇撞骗获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25日

  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冒充警察骗取他人财物的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李某某系吸毒人员。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得知经营手机店的老板刘某某收购了一部手机,便前往刘某某经营的手机店,冒充自己是某派出所警察。张某在向刘某某出示警官证外壳后,以刘某某收购的手机系赃物要将手机收缴。刘某某害怕便将手机交与张某。2020年5月l2日,张某到李某某家中玩耍时,将事先准备好的写有询问笔录字样的A4纸放置李某某家中。5月13日早7时许,张某给李某某打电话,让李某某将笔录纸送至汉台区某购物广场楼下,同时电话通知刘某某到二楼接受调查。后张某告知李某某要向刘某某要钱,让李某某配合,李某某答应。后张某、李某某将刘某某带至二楼,张某介绍李某某是某派出所的“李队长”,李某某默认。之后张某给刘某某做笔录,在做笔录过程中,张某指使李某某给刘某某拍照,随后张某让刘某某缴纳罚款3000元以及用于给“李队长”的买烟钱300元,刘某某便用微信给张某转账3300元,张某收到钱后给刘某某开具一张3000元的罚款收据,但未将该收据交给刘某某。事后刘某某打电话向某派出所核实情况,发现自己被骗后报警。之后,被告人张某又向刘某某索要现金6000元及两部手机,刘某某假装答应后报警。2020年5月14日,张某约刘某某见面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将所得赃款用于同被告人李某某吸食海洛因和其日常开销。

  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进行诈骗,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张某、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二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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