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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3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5年4月24日—2025年4月26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案外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案外人

案外人与案件关系

拟发放金额(元)

发放原因

承办人联系方式

1

(2024)鲁0705执恢313号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金凯涂装有限公司,刘勇,刘姣姣,刘清波,丁巧芝

国家税务总局昌乐县税务局

税务局

2059275.18元

拍卖房产缴税

0536-6859891

2

(2024)鲁0705执3269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刘惠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权

1042.14元

抵押款

0536-6859865

3

(2025)鲁0705执恢70号

曹淑芹

田政委

刘俊凤

被执行人配偶

1092元

扣划被执行人配偶案款,剩余退回

0536-6037168

4

(2024)鲁0705执恢357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柴青青、徐凯、柴永华、柴海霞

王濛

买受人

357.33元

退税

0536-6859891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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