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从古代一虚假案件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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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14日 | ||
清人赵吉士在其笔记《寄园寄所寄》中记载,明朝万历年间,王临亨任浙江海盐县县令,他审理案子从不隔夜,从不拖拉,百姓赞他为“王一时”。当事人打官司的费用绝对不会超过一升米价,所以百姓又称他为“王一升”。更难能可贵的是,王临亨不仅会断案,更会“辨案”, 善于通过观察来判定案件真伪,明辨案件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从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临亨审理过这么一件案子。一女子待字闺中,一男子前来求婚,女子的父亲不答应。男子便诬告说,他早已与这女子成婚,而她父亲想将她另嫁他人。男子还有婚书、媒人、聘金等等证据。审案时,王临亨将那女子叫到跟前问了几句话后,突然转过来问那男子:“你妻子手上有疤痕,你记得是在左手,还是在右手?”男子愕然,茫然不知。假案遂被揭穿。 虚假诉讼,是指案件当事人为了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的行为。虚假诉讼一般表现为:当事双方系亲属、同事、朋友或者具有共同利益关系;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被告存在经济状况恶化、意图转移有效资产等特殊情况;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等。由此可以看出,虚假诉讼既有当事人利用现有证据捏造事实,也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还有当事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虚假诉讼量大类杂,导致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识别时存在一定难度。同时,虚假诉讼往往与刑事犯罪紧密相连,刑民交叉案件时有出现。因此,虚假诉讼不仅干扰案件正常审理、浪费司法资源,导致矛盾扩大、诉讼周期延长、当事人诉累增加,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社会稳定。诚信诉讼是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如何防范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成为法院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人民法院应根据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采取多种措施,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行为。 要加强虚假诉讼民事风险和刑事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建立立案预防、审判核查防范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建立防范虚假诉讼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通过大数据分析、关联案件检索等方式,充分发挥智慧法院的作用,法官依据智慧法院技术依法查明和处理虚假诉讼案件。构建违信惩戒机制,探索建立虚假诉讼人黑名单制度,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手段共同发力的虚假诉讼行为惩戒体系。大力开展法治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虚假诉讼危害的认知,引导教育依法诉讼、诚信诉讼,增强人们自觉诚信诉讼行为意识,积极营造诚信诉讼的氛围和构筑良好的诉讼环境。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会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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