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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非设关地走私入境未取得检验检疫证明的冻品,可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16日

  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安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严厉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就当前比较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指导意见。意见指出,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其中,对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对走私来自境外非疫区的冻品,或者无法查明是否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或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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