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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院训,践实行 | 明辨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16日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激励广大干警干事创业、廉洁司法,临朐法院发布了“尚法 厚德 明辨 致公”的院训。训,意指“教导”、“法则”。《说文解字》有言,“训,说教也。”所以,院训便成了法院精神之表、文化之核,全院干警应将院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理解吃透实质内涵,争做优秀法院干警。  

  “明辨”意为明确地分辨,形成清晰的判断,此仍求真之本。明辨自为法官应具有之素养。司法实践中,通过缜密思辨以探求案件的法律真实,全面准确辨法析理,正确适用法律,探求案件之法律真实,实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明辨,其字面意思是明确地辨别,在司法实践中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明察秋毫,甄别是非,秉公裁判,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应明辨法律、事实、经验及伦理道德。

  动歪脑筋作伪证求赔偿

  被法官识破罚款没商量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对其证据可以进行驳斥,因此,当事人作伪证相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对案情的发展以及危害的结果要小的多,但是并不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就不追究其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9月23日,杨某因交通事故死亡。2017年,死者丈夫冯某和两个女儿作为原告,向临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农村和城镇结合部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56万元,并提供了死者生前在县城工作、居住超过一年的证据,包括工资发放表、误工证明、租房证明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保险公司在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后的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中,记录死者杨某是农民。发现这个疑点后,主审法官经过进一步调查,又从肇事司机的证言中得知,他与死者一家住前后村,死者确实一直在家务农,事故当天正要去贩卖自家种植的葡萄。随着种种证据的提出,主审法官确认,为原告出具死者生前在县城工作、居住超过一年的证据的李某等五人,所提供的证据均为伪证。

  法院认为,李某等五人伪造证据,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经院长批准,对李等五人分别处以2000元的罚款。

  收到罚款决定后,五人均未申请复议,并已全部履行罚款缴纳义务。

  法官后语: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农村户籍人员如果要按照城镇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必须同时提供在城镇居住满1年及收入来源于城镇满1年两项证据。个别案件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为获取额外的赔偿款,动歪脑筋伪造虚假误工证明、失地证明或者伪造收入来源地和居住地在城镇等证据。在诉讼中作伪证,严重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秩序。下一步,我们将更加严格审查案件的相关证据,对作伪证的诉讼参与人严肃追责。

  有罪供述时什么也不说

  法官真拿他也没办法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原则是“零口供”定罪的应有之义。对“零口供”定罪的诉讼证据,一是要求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据已认证的证据对案件作出的判定结论具有唯一性;二是案件的每一节事实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和固定,没有证据的事实不能认定。  

  2015年10月到2016年2月间,被告人刘某和李某先后在寿光、临朐等地流窜盗窃作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参与盗窃作案13起,涉案价值16万元;李某参与盗窃作案9起,涉案价值7万元。刘某对公诉机关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李某却全盘否认,并称自己没有参与盗窃。不仅如此,李某自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件起诉到法院,先后十几次供述均系无罪辩解,没有有罪供述。

  法庭查明,被告人李某在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均作无罪辩解,没有有罪供述,同案犯刘某则详细供述了其伙同李某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在被告人李某“零口供”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怎样的判决?

  盗窃犯罪属于隐蔽性犯罪,很少有目击证人的存在,被害人陈述也只能证实被盗财产的情况,也不能证明确实系被告人作案。因此,此类案件如果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凭其它证据认定被告人的盗窃犯罪事实难度较大,部分犯罪分子侥幸心理越来越强,认为“我什么也不说,你拿我也没办法”。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其它证据的认定是关键。

  法官综合考虑了同案犯刘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道路监控摄像拍下的李某的行车轨迹、李某无不在场证明和前后矛盾的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李某伙同刘某共同盗窃作案九起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未上诉。

  这起“零口供”仍被定罪处罚的案件,有力的震慑了那些存在侥幸心理,意图通过不供、翻供来逃避法律惩罚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效果明显。

  法官后语: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首先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综合全案证据,根据证据规则,进行正确分析认定推理,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处以刑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零口供”,但亦进行了辩解,因此,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其口供中抵赖、虚假的与案件事实、其它证据的矛盾之处;还要注重各证据间的关联性审查,加强对相互矛盾证据的审查。

  人民法官头顶国徽、身穿法袍、手拿法槌、心怀天平,是正义的使者,是公平的象征。在当今利益交织错综复杂的社会,要真正做到居中裁判、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要法官有一双明辨的眼睛。惟有明辨,才能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引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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