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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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10日 |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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