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院资金管理使用的问题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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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24日 | ||
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以来,中央、省加大法院资金转移支付力度,基层法院执法办案条件明显改善,科技装备建设和“两庭”建设长足发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地促进了法院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目前法院经费的确定及使用情况 目前法院资金保障程度取决于本级财政财力状况,同一地区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现阶段,我市法院大多采取收支挂钩的经费拨付模式,从运行情况看,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也存在着以下状况:一是收费的数额取决于辖区面积、人口数量和经济发展情况,收费的多少与立案标的额有直接关系,收案的多少,不必然对应着收费的增多与减少。经济欠发达但人口密集地区,往住收案数量高,收费低,直接原因是标的额过低,办案成本不减,形成了收费与成本倒挂,以收定支,致使部分案件法庭不愿接收。以我院为例,2011年收案6591起,诉讼收费1304万元;2012年收案7253起,增长10%,诉讼收费1362万元,增长4.4%;2013年收案6854起,下降5.5%,诉讼费1478万元,增长8.5%;2014年收案7539起,增长10%,诉讼费1799万元,增长21.7%。二是单位费用的高低程度取决于人员和办案数量,我院法院编制130人,现有在职人员234人,造成人员机构庞大的原因为近年来法院招收人员皆以法官为主,无书记员、法警、司机,而实际工作中书记员法庭纪录,法警押解执行,执法用车,缺一不可,多数法院只能招聘合同制人员,以我院为例,招聘人员经费占全部公用(业务)经费的39%,直接造成了经费紧张。 我院转移支付资金一直遵循“统筹管理,合理安排,优先保障,重点倾斜”的原则,即资金由院财务统一管理,根据需求合理安排支出,优先保障基层人民法庭,重点倾斜业务装备的补充和完善。自2010年以来,我院下设基层人民法庭陆续更新了审判桌椅、法庭统一标识、文印设备、安检设备、执法车辆,配备了“科技法庭”,远程查询系统等;费用按需支出,与收费脱钩,改善了审判条件,减少了基层人民法庭因办案成本高拒收案件的现象发生。 二、法院转移支付资金的主要成效 目前实行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变了地区间因财力不同造成的法院工作保障水平差距大的状况,进一步缩小县市区法院之间保障差距,促进了法院工作的和谐发展。 1、法院经费保障力度加大。据我院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资料,转移支付资金分别占当年经费支出的25.7%、22.2%、27.5%、28%、17%,基本呈上升趋势。 2、业务装备建设长足发展。自2010年以来,我院共投入业务装备经费1370万元,其中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占75%,业务装备经费人均提高2.5万元/年,有效改善了业务装备条件,推进了科技化建设。 3、办案业务经费比重增加。近三年,转移支付的办案(业务)经费所占办案经费比重为79 %、82 %、55 %,按照法院行政编制数计算,2010年以来,转移支付后,我院办案业务经费人均提高2.3 万元/年(未扣除省级上解),有效弥补了办案(业务)经费的不足。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县级法院工作实际看,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很难与办案经费相互剥离,准确分类核算,如最基本的电费,开庭审判,文书打印等都会消耗,但它只能列日常公用经费。同类型案件因案情、适用程序、当事人配合程度、执行难易度不同,造成办案成本不一,无法准确核定同类型办案经费标准。在例次专项资金检查最常见的问题是地方资金不配套,项目资金挪用,这两个问题的存在正说明一是本级财力有限,无资金配套,二是办公经费不足,产生挪用现象,只有公用经费得到保障,才能保证办案经费专款专用,所谓合理区分两项费用只是会计账务如何处理,从根本上无法解决挪用问题。 装备业务经费存在使用范围过小,累计投入达到一定时点,出现想购置的在范围外,范围内的已基本保证使用,重复配置只会造成浪费,资金只能在财政户内暂存。从我院2010-2014年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看,存在办案业务经费不足,扣除上解省财政部分,仍不能保证办案正常需要。 1、分配方法有待完善。目前,资金分配主要是依据干警人数、办案数、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其中地方财力状况在一定时期是不变的,实际上决定分配资金的主要因素是办案数,而且参照的是上年的办案数,这就会引起上年办案数多、本年办案数少却资金较充足,上年办案数少、本年办案数多资金反而不足。分配资金的另一因素是干警人数,由于法院系统工作性质和编制特点决定招聘人员多,依据编制数量分配资金,会使资金向多编制的单位倾斜,由于带编人员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而编制少的单位往往招聘人员多,这部分人员占用了大量的公用经费,从而加剧了资金分配的不均匀性。 2、装备规划还需完善。基层法院使用转移专款统一配置的部分办案和技术设备,价格较高、使用率低,且基层院的技术水平往往难以达到,很难发挥装备的技术优势,实行装备横向或纵向共享短时间内难以达到。因对装备资金限制使用范围,在中央资金连续5年投入的情况下,出现范围内的根据所需已购置完毕,亟待购置的资金使用方向不支持,造成资金的闲置,形成了重复购置和浪费。 四、意见和建议 1、公开透明,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针对法院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因素,应公开透明,减少主观因素和人为操作,体现规范性、公开性、公平性原则。在保障基层院基本需要的基础上,对经济困难、维稳任务重及财政收入低的市县级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 2、高度重视,地方财政切实承担保障责任。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要求,各级政府切实承担起本级责任,共同促进法院经费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审判人员、办案数量增加的情况下,及时调增财政预算,保障人员经费,建立保障审判、执行装备配置、法院办案用房、专业技术用房建设等专项费用,强化法院经费保障。对书记员、法警等工作岗位,应适当考虑增加这部分人员编制,纳入财政预算解决。当然,下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人财物的省级直管可能有效解决现有编制人员的问题,但对于当前大量聘用制人员的经费保障也是司法改革面临的问题之一。 3、科学管理,加快出台各项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法院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在各地部门预算编制前下达资金分配计划,增强地方预算编制完整性;按法院部门办案业务工作量等进行资金序时拨付,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装备采购。 4、及时高效,建立畅通的拨款机制。由于资金大多在年底到位,形成较多的跨年结转,影响资金使用效益,造成了上报数据的虚构、不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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