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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法院分析影响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的原因及对策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2日

  近日,临朐法院对近三年来已审结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民商事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进行了统计分析,2010年、2011年、2012年民商事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分别约为55%、61%、66%,虽然自动履行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但还有许多裁判文书无法得到当事人的自动履行。

  通过分析发现,影响裁判自动履行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部分债务人法治观念不强。一些债务人法律意识还较为淡薄,对法院的裁判存在抵触情绪和“赖帐”心理,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尊重法院的生效裁判,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自动履行,能拖则拖,能躲则躲,导致大量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是部分债务人无能力履行义务。在债务人经营不善发生困难以及家庭生活困难等类型案件中,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往往较低,无财产可供执行,从客观方面来说,也影响到了生效裁判的自动履行率。

  三是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债务人打击力度不够。执行实践中,法院的执行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有效的司法措施未能充分运用,如征信系统不良记录公布、媒体曝光、司法拘留、罚款等执行措施的使用率不是很高,即便适用也难对债务人起到威慑作用,致使躲债、逃债、转移财产甚至暴力抗法等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债务人敢于不履行义务规避法院执行。

  四是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罪名可操作性不强。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该两罪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才决定是否立案,程序操作也不顺畅,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两罪的适用率很低,债务人不履行判决书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和惩罚,对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起效甚微。

  五是我国社会诚信机制尚未建立。整个社会整体诚信体系缺失,实践中对失信者缺乏严厉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措施,致使社会成员的不诚信行为对未其生产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即失信成本远远低于守法成本,未对失信者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在这样一种信用危机的环境里,债务人很难会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

  针对以上原因,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

  一是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宣传不履行法律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努力营造执行工作的浓厚社会氛围,促使债务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从源头上减轻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

  二是强化诉讼保全,促进自动履行。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审判法官在诉前和审理中应增强执行意识,应及时提醒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

  三是健全完善执行威慑机制。强化执行措施,加大对征信系统不良记录公布、媒体曝光、司法拘留、罚款等执行措施的实施力度,加强与执行联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通过限制贷款、限制工商登记、限制投资、限制出境等办法,让“老赖”无处躲藏,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四是加大刑罚处罚打击力度。实践中强化对拒不执行裁判行为的追诉意识,准确运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协作配合,如认为行为人的“赖帐”行为有可能构犯罪的,则应依法坚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加大对债务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打击力度,才能对其他企图逃债的债务人起到震慑作用,才能调动其它债务人自动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的自觉性,切实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

  五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加强对全社会信用意识的教育,在全社会普遍树立讲诚信受尊重,失诚信受鄙视的良好社会风气。加大对失信者的违法失信成本,建立多位一体的社会诚信体系与执行威慑机制,进一步限制、挤压失信者在生产、生活、工作、日常交易等方面的生存空间,使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倒逼诚信理念的养成,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诚信氛围,迫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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