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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出务工人员纠纷案件的调研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2日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临朐辖区内越来越多的城镇和农村人口选择离开本地,外出到一些大城市择业来增加经济收入,这一方面推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也产生了大量的纠纷,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影响社会稳定。临朐法院对近年来涉及外出务工人员纠纷的涉诉案件进行了粗略调查,发现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涉诉案件明显增多,笔者就该类案件的特点、危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外出务工人员纠纷案件的特点

  1、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涉及较多的是离婚纠纷、拖欠工资纠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直接涉及到外出务工人员的身心家庭、劳动保障、人身安全等切身利益,案件焦点突出,矛盾比较集中。

  2、法律文书送达难。外出务工人员流动性强,有的去向不详甚至长期下落不明,难以查找准确地址,且亲属往往拒绝转送法律文书。同时,部分可以通过电话联系的务工人员,对抗逃避情绪严重,为了逃避承担责任或拖延时间,故意躲避诉讼,躲避法院的送达。

  3、外出务工人员文化程度较低。由于外出务工人员大多来自农村,有些甚至是落实的山村地区,这类人受到的文化教育程度整体上偏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比例不是很高。

  4、案件敏感性强。外出务工人员纠纷案件的社会敏感度和社会影响力都呈增强态势,部分案件呈现群体性态势。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当事人感情色彩浓、情绪不稳定,对抗性强,易产生对抗、报复心理;雇员损害赔偿、拖欠工资、劳动关系等案件,经济利益明显,与外出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审理这些案件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恶性事件或缠诉缠访。

  5、案件调解难。由于外出务工人员大多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基本法律常识、法制观念较淡薄,且又特别爱“面子”,不愿让步,认为调解让步就是向对方认输,碍于情面坚持要求法院判决的情况很多。同时,由于亲戚朋友等他人过多介入,当事人盲从旁人不合理的建议,常常使矛盾更加激化,阻碍了案件的调解,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更为突出。

  6、案件季节性强。外出务工人员大部分时间在外地,法院受理的涉及外出务工人员的案件在春节前后有所增加,春节后这些务工人员又需外出打工,他们迫切需要案件能在短时间内解决,如果审理时间过长,就会影响外出务工人员的正常工作。

  7、外逃规避法律义务。外出务工人员的流动性强,有些故意逃避法律责任,往往是一走了之,有些外出务工人员故意隐匿财产、隐瞒债权,甚至制造虚假债务,由于其财产不在本地且线索难以掌握,导致法院查清执行财产难。

  二、外出务工人员纠纷案件形成的原因

  1、长期外出打工,思想上出现变化。随着社会的不断开放,外出务工人员也接受了一些新的思想,开放的外部世界冲击着他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他们的内心世界也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对一方在外打工或轮流外出打工的家庭影响更为明显,影响了家庭的安定和谐。特别是,面对城市的生活条件,部分外出务工人员不思返乡,对家中的夫或妻产生嫌弃心理,看不上她们的言行举止,更接受不了贫穷的现状,久而久之,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而提出离婚。近几年来,因外出打工而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占整个涉诉外出务工纠纷案件的比例很高。

  2、社会维权机制不够完善,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权益侵害比较严重。由于城乡结构的惯性影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及维权组织网络和职能还没有完全覆盖和拓展到外出务工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加上外出务工人员维权的能力低、手段少,使得损害民工正当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劳动安全、生存条件差,个别企业及雇主对从事苦险工作的外地民工缺乏应有的劳动保护措施,致使工伤事件时有发生;劳动强度大,收入无保证,个别雇主或企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增大劳动强度,侵害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3、社会保险机制不健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对用人单位招用务工人员,无论是合同工还是临时招聘人员,都有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但实现中部分用工单位只对高危险务工人员进行了商业保险,很少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主要原因是为了降低成本,减少开支。加之有关劳动监管部门缺少监督,要求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力度不够,社会舆论压力不足。

  4、法律意识淡薄。多数外出务工人员和私营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法规的学习理解不够,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和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权益意识差。劳资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能形成一个明确的法定劳务关系,不愿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部分企业与民工的劳动关系是“口头协议”或“一边倒合同”,外出务工人员只有单方面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益等。

  5、拖欠工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外出务工人员较为分散,缺乏组织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时间长、劳动条件差、被恶意克扣拖欠工资等现象时有发生,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犯,尤其是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工资被拖欠的现象比较严重。部分务工人员为了讨薪,往往要到有关政府部门去几次甚至十几次,在这段时间内,他们无法正常劳动,而且在讨薪过程中付出巨额成本,甚至发生打架、上访等事件,同时也给案件审理带来难度。

  三、围绕涉诉外出务工人员案件的审判现状提出建议

  (一)强化审判职能,方便外出务工人员诉讼

  1、开通立案“绿色”渠道。公开法院立案庭、各业务庭及人民法庭的办公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在各乡镇、居委会和社区发放各类案件的受理范围、诉讼提示等宣传单,使外出务工人员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咨询立案事宜,方便外出务工人员异地联系立案,通过事前跟法官的电话或短信沟通,使他们了解到法院立案的程序、立案所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证件,并告知他们法庭的正常工作时间和具体立案联系人,确保他们返乡立案不跑空,减少返乡立案诉累。

  2、开展“节日法庭”、“田间法庭”的审理方式。针对外出务工人员法定长假、春耕、秋收等返乡高峰时期,专门设立“节日法庭”、“田间法庭”,快立快审快结,为他们提供周到便捷的司法服务。一方面,对节假日遇有当事人一方为返乡外出人员的案件,法院人员要照常上班不休息,立案、开庭时间不顺延,同时该法庭还积极主动与一些外出务工的当事人联系,建议他们利用假期的时间空挡返乡参加诉讼,快速解决矛盾纠纷,保证他们按时返回各自在外地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针对一些农村的外出务工人员,为了尽量不耽误他们返乡后的春耕、秋收等农活,把庭审搬到农民的田间地头,最大程度地方便当事人。

  3、依法运用诉讼保全措施。凡涉及外出务工人员权益案件,尽力采取诉前和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有效帮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承担义务方转移财产,躲避债务。同时要加强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帮助当事人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社会和谐。

  (二)加大调解立力度,注重案件社会效果

  1、创新调解方式方法。一是办案法官诉讼全程调解。在庭前、庭审、庭后或上门走访,主动与诉讼双方当事人分别沟通交流,了解双方各自的利益诉求,寻找协商和解的连接点。二是加大电话调解力度。针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诉讼成本高,公告送达制约办案效率等实际情况,充分运用通讯手段,对身处异地的当事人进行 “远程” 调解即电话调解。案件承办人通过电话给原、被告两方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并着重针对双方意见分歧,阐明法理,以情动人,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打好基础

  2、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纠纷。主动与劳动、司法等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合办案工作机制,借助社会各界的资源和优势,帮助做好案件调解、矛盾平息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地提高调解结案率和当庭履行率,达到案结事了。

  (三)加强法制宣传,增进维权意识

  1、强化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特别是在国庆节及春节等节假日期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广大外出务工人员宣传法律,到社区、农村进行法制宣传,重点宣传《劳动合同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告诉他们如何收集、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何理性维权,增强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另外,利用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有利时机,到案件发生地进行开庭,通过办案,以案释法,切实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达到防止类似纠纷发生的良好社会效果

  2、经常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主动与外出务工人员集中的厂矿企业联系,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务工人员的思想动态,为企业业主、务工人员开办法律讲座,解答他们的疑难问题,引导务工人员理性维权,特别是对务工人员中的党员群众进行党性教育和政策宣传,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在办理涉及外出务工人员的案件中,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一是建议劳动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管用工行为,限制、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依法严厉处罚非法用工行为。二是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指导企业依法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相关职能部门及企业要加强对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在招用外出务工人员时,必须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部门备案,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三是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没有达到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暂停一段时间进行整改,对检查严重不附合要求的,应责令其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四是依法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加大对外出务工密切行业及企业的社会保险面力度,切实把外出务工人员纳入到社会保障覆盖面之内,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外出务工人员工作流动后,对其保险费用要有规范的累计和转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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