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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调研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11日

  2020年6月9日,市中院下发深入开展法治营商环境专题调研的通知后,临朐法院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围绕主题开展深入调研,现将调研成果汇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是审判质效方面。截止到5月31日,临朐法院在收案同比大幅上升的情况下,结收比下降6.66个百分点;上诉率上升1.44个百分点;发改率上升0.31个百分点;调撤率下降5.88个百分点,一审服判息诉率降低1.44个百分点;简易程序适用率下降3.76个百分点。速裁团队收结案件与上级法院的要求差距明显,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不高,一线干警大部分仍习惯于旧模式办案,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的应用广度和深度不高。

  二是诉源治理方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实效不高,诉外纠纷化解比例偏低,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数量没有减少,在今年出现较大疫情的情况下,案件反而出现较大幅度的逆势增长。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成效不明显,部分部门人为“诉讼前置”问题仍然存在。一体化争议解决机制搭建困难,部分已经建立的一体化解纷机制也没有发挥出相应的作用。

  三是破产审判方面。我院破产案件审理中,案件办案效率不高,尚未审结的5起破产案件中,立案最早的已超过三年。尚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与政府的有效沟通案件较少,尚未建立有效的府院联动机制,尚未开展推动建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

  四是服务企业方面。尚未建立完善本院的联系辖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制度,多为围绕上级党委要求和县委政法委组织的活动开展联络工作。常态化联系企业的留痕式、模板式要求增加了干警的工作压力。发出司法建议的效果不明显,导致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动力不足,发出的司法建议数量较少。普法宣传工作中缺少新媒体专业人才,宣传工作方式单一、影响面、影响力小。

  二、原因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逐项查找分析研判,找准问题原因。

  (一)审判质效问题原因分析。一是受理案件数量增幅,类型主要集中在执行案件和财产保全案件中。原因有偶发性也有必然性,偶发性是因为今年年初执行局通过司法拍卖三家企业,该三家企业职工共提起380件劳动仲裁案件执行申请,和因疫情影响,执行工作加强了线上网络查控力度,执保字案件增加330件。必然性是因临朐法院首次将财产保全案件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单独产生案号,新增加366件。二是结收比下降、简易程序适用率降低,与疫情影响正常流程运转和投入较多警力参与社区疫情防控有直接关系,目前我院仍保持对三个小区的全天候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三是案件质量指标出现全面下滑,与疫情期间案件研究沟通不及时,为避免人群聚集而减少法官会议的召开次数,导致部分员额法官裁判视野受限有一定关系。四是速裁不速,以及占全部案件比例不高问题,主要还是对强化速裁工作的认识程度不高,速裁团队的人员配置不强的问题。五是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应用开始时间较晚,学习培训覆盖率不高,干警年龄老化,适应新事物不迅速等,导致系统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不高。

  (二)诉源治理问题原因分析。一是多元化解纷机制建设水平不高,社会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的动力、推力不强,矛盾诉外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比例较低,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矛盾纠纷,仍是人民群众的普遍选择,有的甚至抵触诉外解纷方式。二是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产生的财产转移时有发生,因信息不对称原因造成相应登记部门审查困难,在担心履行职责将承担相应后果的前提下,人为“诉讼前置”仍是相关部门较为安全的选择。三是一体化争议解决机制衔接不畅,一体化平台与现有的审判管理系统存在不对接的问题,相关部门对接也不衔接,当事人也有不愿意进系统的问题,类型化案件的一体化争议解决机制推行难度大、成效小。

  (三)破产审判问题原因分析。思想认识固化,创新意识不足,破产案件没有形成规模化,导致破产案件在数量方面的压力不大,简化审的尝试动力不足。破产案件导致可能出现社会性问题的概率逐渐降低,府院联动意识不强,必要性和紧迫感对法院以外的部门影响较小。有破产管理人资格的律所在基层较少,临朐县仅有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一家,破产管理人协会在基层建立暂无必要性。

  (四)服务企业问题原因分析。审判压力过大,干警无充足时间开展案件以外的社会服务活动。在联系服务企业中,还发现部分企业、企业家对法院服务企业有误解,以服务自身利益定义服务企业标准,造成联企法官不敢上门开展服务。司法建议的作用发挥不大,社会重视程度不高,多成为应景性建议、敷衍式回复。普法宣传缺少适应新时代宣传方式多样化的宣传人才,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和装备配套,一线干警对宣传素材的提报、收集、参与意识不强,甚至因承担额外工作有刻意回避问题,造成宣传工作与业务工作衔接能力差,没有不能产生宣传精品。

  三、下步工作意见建议

  (一)强化审判管理和智慧法院应用,促进案件审判质效提升。一是继续发挥院庭长的带头作用。院庭长原则上不能办理程序性案件,并要带头办理四类案件。二是充分发挥法官会议的参谋作用。业务庭室内切实增强学习氛围和研究氛围,法官会议建立常态化、制度化运行机制,为承办法官当好裁判参谋助手。三是始终抓牢审判管理这一“总抓手”。审管办落实好定期通报、案件即时督办和审限预警机制,全面提升案件的审限内结案率。四是推进全流程办案系统应用促进智慧法院建设。全面加强新上线的全流程办案系统的学习培训,务必保证所有一线干警都能熟练操作并应用,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二)推进多元化解纷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降低诉讼案件增量。一是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力争将“万人成诉率”考核项目纳入“平安指数”考核之中,推动基层党委政府进一步重视社会矛盾的化解,推动基层组织进一步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进一步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在推动社会调解组织真正承担起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同时,强化内部挖潜,发挥好退休法官调解、人民调解员驻庭调解、律师调解的作用,以期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数量。三是进一步增强并规范强制措施的程序性受理,充分利用好诉前保全措施等,推动矛盾纠纷的诉前化解。

  (三)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推进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意识,围绕“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无乱强基”思想,全面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司法工作理念,让一切平等社会主体享受到法治带来的幸福感、获得感。增强服务意识,围绕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延伸拓展司法服务,为培育支柱产业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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