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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 物权通则—— 物权的保护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20日

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一章  物权通则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效力(物权作为绝对权有多大的效力?)

法言俗语

物权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保障力。理论上认为,物权的效力主要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排他效力源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在前文讲述一物一权时已有述及,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和所有权之间相互排斥,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之间互相排斥,比如同一物上不能设立两个动产质权,但是所有权和他物权之间、两个都不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之间互不排斥,或者一个他物权以占有为内容,一个他物权不以占有为内容,这两个他物权是可以并存的,比如同一物上所有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是可以并存的,多个抵押权之间、抵押权和质权也是可以并存的。优先效力是排他效力的延伸,物权的排他效力解决了物权设立时的权利冲突问题,但没有解决同一物上不冲突的多个权利顺位问题的实现,优先效力就是解决的这一问题。物权优先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同一物上,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这项原则也存在例外,比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法律规定了特殊顺位的情况;另一方面是物权优于债权,同一物上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者之后,物权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包括买卖不破租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建筑物抵押权等情形。追及效力,物权一经成立,其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至物的所在,主张其对物的支配权利。所有权有追及效力,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有追及效力。比如,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抵押物所有权即使已经转移到第三人,抵押权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仍可以行使抵押权。物权的请求权效力是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危险时,物权人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将在接下来的一目中详述。

《民法典》条文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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