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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⑩】| 原告未到庭的特殊调解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29日

  4月8日,临朐法院东城法庭法官卢峰之按时走进审判庭,一起劳务费与借款纠纷诉讼案件9点开庭,开庭时间到了,原告王某却迟迟未出现,被告吕某要求按撤诉处理。

  被告不到庭或者不按时到庭的情况不鲜见,原告没有按时到庭,一般会有非常重要的事由,卢峰之这么考虑着,查阅卷宗并没有发现原告王某申请延期开庭,于是在与被告沟通后,拨通了原告王某的电话,电话中传来了王某因媳妇生小孩无法到庭的消息,卢峰之告知王某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审理。电话沟通中卢峰之了解到这起劳务费和借款纠纷是因原告七八年索要无果,才诉至法院,原告有调解的意愿,并表示如果被告吕某能尽快支付本金和利息,王某愿意放弃违约金。卢峰之将原告王某的意思与被告吕某沟通,又给吕某分析了不履行还款义务将会带来的不良后果,最后吕某同意分批付款。经过与原被告多次沟通协调后,双方同意了分批付款的调解协议,原告王某也于4月11日,妻子稳定后到法庭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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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拖欠七八年的劳务费和借款纠纷在原告王某因媳妇生孩子无法到庭的情况下协商解决了。

  法官后语 :

  群众利益无小事,每一起案件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个解不开的心结。法官办案不能机械办案,不能因为当事人特别是原告未到庭就机械的按撤诉处理,要从解决当事人实际矛盾、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出发,你只要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心上,一场多年的纠纷就可能在一瞬间被你化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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