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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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25日 | ||
中共青州市委办公室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 实 施 意 见 (2017年8月25日) 为深入推进司法执行体制和司法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有关职能部门执行联动机制,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强化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责任感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是司法程序的关键环节,是司法精神和判决效用根本体现,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法律权威和尊严,事关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证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随着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利益格局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激增和凸显,大量的诉讼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而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却得不到实际有效执行,损害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和司法公信力。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需要人民法院全面强化各项执行工作,又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功,需要社会力量共司推动,强化执行工作整体合力。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意识,密切协作配合,积极支持做好法院判决执行工作,严厉惩处规避执行、妨碍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力争到2017年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立足工作职能,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加强信息共享,协同抓好信用惩戒措施落实。 l.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2.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有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树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3.宣传部门要把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和团体,取消参加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对已是文明单位的在文明单位考核中予以扣分,直至取消文明单位称号;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取消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和道德模范等的评选资格,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称号按程序予以撤销。 4.发改部门要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其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方面予以限制;对失信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列入市级重点项目,不享受上级扶持资金、企业债券发行等优惠政策。 5.经信部门要把企业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作为诚信企业推荐申报、项目审批、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6.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协助办理失信被执行人股权的控制手续;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备案为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不予报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公司注册等行政审批事项方面依法予以限制;质监部门要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予以限制。 7.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申报专项资金、参与国有产权交易、兑现落实财税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时,要优先支持无诚信不良纪录的企业,并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 8.税务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要求,依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欠税情况、退税账户、退税金额以及退税时间等执行线索。 9.人民银行青州市支行、青州银监局要督促驻青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具有存储业务的金融机构,积极与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进行网络对接,全面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存款的网络查询、冻结和扣划功能,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融资授信限制,人民银行青州市支行要建立健全信贷征信、农村信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青州银监局在审批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要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审慎性参考因素。 10.国土、住建等部门要积极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系统与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接,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房产、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权属登记情况,及时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按程序提供必要的规划文件和图纸等资料;限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11.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住址、住宿、出行、出入境等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依法办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手续,并及时帮助查找和控制被执行人车辆;及时侦查、移送起诉涉嫌拒不执行、妨碍执行犯罪的案件,依法处置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行为。 12.检察机关要对涉嫌拒不执行、妨碍执行犯罪的人员及时批捕、提起公诉。 13.教育、旅游、保险、铁路等部门要依法限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以其资产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限制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各项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要大力推进执行机制改革,在执行理念、执行方式、执行管理等方面勇于探索,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等行为制裁力度,有效树立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1.健全执行权运行机制。 加快推进执行指挥系统建设,强化执行工作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积极推进执行警务化改革,推广组建扁平化、紧密型执行工作团队,不断完善查控手段,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坚持立审执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着力加强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衔接,提高保全财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可能存在地方保护问题的执行案件,积极采取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措施保障执行到位。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整治活动,全面压缩规避执行行为存在空间。 2.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完善司法查控系统,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执行领域广泛应用,建设查控一体、安全高效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高执行工作智能化水平。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户外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并主动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 3.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深化执行公开,强化执行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及执行工作的知情权。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加大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力度,加强执行款物管理。准确把握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执行机制。建立执行创新激励机制,积极鼓励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执行改革活动,探索建立委托审计调查、强制清算等制度。 4.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强化执行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法治理念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促进严格公开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大力整顿和查处执行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的行为,提升执行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四、完善支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保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支持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认真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积极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台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政府要强化法院执行工作经费、装备等方面的保障,支持法院网络查控和远程指挥系统建设,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帮助解决执行力量不足的问题。市委政法委要把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工作和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和考核,对协助执行不力的部门予以通报和追责。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解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问题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干预和阻挠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党员干部,坚决依纪依规予以处理,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拒执犯罪典型案件,努力营造“法律权威不容藐视、生效判决必须履行”的法治氛围,为解决执行难创造良好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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