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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青州法院一起案例入选潍坊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06日

6月5日上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会上,潍坊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绍军通报2023年度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情况,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宋宗明发布潍坊中院与青岛中院共同会签的《关于开展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源头、链条治理跨区域司法协作的框架协议》,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迟文文发布典型案例。

其中,青州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入选。

 

目录

案例一:秦某某等四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先修复后判决,将惩治性与恢复性司法理念有机结合

案例二:张某甲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钟某某等六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环境资源侵权中遵循谁侵权谁担责谁赔偿谁修复原则

案例三:张某某等四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应受严惩

案例四:赵某某、邱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滥伐林木损害生态,刑责民责均要承担

案例五:李某某等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捕猎、买卖画眉鸟行为破坏生态平衡及多样性,惩治犯罪同时积极督促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案例六:宋某与刘某等四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噪声导致养殖鸡死亡,侵权人应赔偿损失

案例七:刘某甲与刘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民事案件审理中积极适用绿色原则充分发挥经济效能保护农民利益

案例八:孙某甲与孙某乙、韩某某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大棚建设相邻方应注意保留适当距离及合理高度

案例九:某村民委员会与贾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承包期内发包人收回承包土地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原因

案例十:吴某甲与吴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因结婚户口迁出本村、在新居住地未分配承包地的“外嫁女”,此前在本村的承包地被征收的,仍旧可以取得补偿费用

 

案例五

李某某等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捕猎、买卖画眉鸟行为破坏生态平衡及多样性,惩治犯罪同时积极督促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浙江省永嘉县某街道辖区内的山上,多次使用诱鸟器和粘网猎捕画眉鸟,共计15只,并从他人处购买2只画眉鸟。2023年2月至5月,被告人姜某某在浙江省乐清市北某镇某村附近的山上,多次使用诱鸟笼猎捕画眉鸟,共计15只。后李某某、姜某某以邮寄方式分别向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出售画眉鸟并获利。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从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处分别购买15只画眉鸟,并帮助他人从李某某处购买2只画眉鸟。案发后,扣押的16只画眉鸟被送至青州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喂养。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陈某某、李某某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万元,判令陈某某、李某某、姜某某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青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姜某某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三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责令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画眉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猎、买卖画眉鸟的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不利于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本案中,法院在依法惩处破坏生态资源犯罪同时,积极督促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费用,将涉案画眉鸟送至野生动物救治中心进行安置,充分体现了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对于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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