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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成功和解首起行政争议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10日

  近日,在青州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的主持下,三方当事人就一起民政行政管理案件达成和解协议。这是该中心成立以来,成功和解的首起行政争议案件。

  案件要追溯到去年的一纸离婚协议。2018年4月,青州市何官镇某村的王某与冯某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孩由女方冯某抚养,男孩由男方王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可相互探望子女;位于何官镇某社区的楼房一处归女方所有,位于村里的平房一处,以及长安面包车一辆归男方所有。王某的父亲在王某江在得知此事后,以王某存在精神问题为由,要求民政局撤销该离婚登记。民政局认为王某与冯某系自愿离婚,且王某江所述没有证据证实,不予受理。2018年6月,王某江向青州法院申请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法院委托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8年11月,该鉴定所得出鉴定意见:王某在2012年头部受伤后,目前遗留“脑器质性疾病所致器质性智能损害(轻度)”,目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18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某江为监护人。2019年4月,王某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民政局作出的关于王某和冯某的婚姻登记行为违法,并撤销离婚证。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行政争议案件不仅涉及到第三人冯某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关系问题,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现实质性化解,遂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委派到青州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进行和解。

  在法官的指导下,和解员积极与三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在沟通过程中,和解员了解到冯某对于离婚的态度并不坚决,与王某也有复合的可能。于是,和解员尝试着促成双方“破镜重圆”,绕过对抗的诉讼方式,以复婚的办法化解纠纷。在这种解决思路下,和解员结合案情向冯某详细解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即在一方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离婚登记;而且,和解员还通过引入案例,让冯某明白完整的家庭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冯某经过慎重考虑后,表示同意复婚。最终,在和解中心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民政局为王某和冯某办理复婚登记,王某江撤回起诉。

  对于这个结果,三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6月28日,王某主动到法院撤回了起诉。

  该案是青州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成立后,成功和解的首起行政争议案件。下一步,青州法院将与和解中心密切衔接,做好协调配合和培训指导,以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和解中心的平台作用,努力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共同推进法治青州、平安青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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