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分析案件积压的原因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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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11日 | ||
2015年1-10月份我院收案同比上升42.1%,结案同比上升27.5%,未结案件同比上升62.55%,结案虽然增长明显,但依然未能消化收案上升幅度。针对收案大幅上涨,结案压力不断增大的现状,青州法院结合审判流程的各个节点就案件积压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案件积压的原因分析 一是立案登记制导致收案大幅增长。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我院区间收案上升明显,5月份全院收案同比增长62.16%,9月份同比增长182.65%,5-10月份增长幅度均超过50%;各类型案件均有不同程度上升,民事案件同比增长51.8%,刑事案件同比增长35.11%,行政案件同比增长203.11%,执行案件同比增长16.91%,其中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城建拆迁案件等几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二是管辖标准修改,导致基层法院收案范围扩大。新民诉法修改后,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收案标的诉讼额度由原来的200万调整为2000万,这样就导致原来许多属于中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涌入到基层法院;新民诉法颠覆了原有的合同履行地确立原则,扩大了协议管辖的范围,增加了关于身份关系解除后有关财产争议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同时增加了许多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这样就扩大了当事人管辖的选择空间,导致许多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案件进入到法院。 三是案件送达难,影响案件正常开庭。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虽然对于保障当事人诉权、减少涉诉信访、化解矛盾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敞开法院大门”的后果是导致大量案件涌入法院,进一步加剧了法院的“送达难”。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送达首选方式—直接送达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送达效率十分低,导致许多案件迟迟进入不到审理环节;实践中为了便捷大面积使用的邮寄送达,存在许多不规范行为,投递人员不负责任,有时仅凭一个电话未接听或被拒就写送达人拒收或地址不明,公告送达被滥用。 四是滥用诉讼保全,延误案件审理。诉讼保全是在特殊情况下对诉的一种保护制度,只有存在需要保全的特殊情况时,当事人才可以提出申请,法院才可以依职权做出裁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不管对方当事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也不管自己诉讼能否胜诉,均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只要提供了担保,就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样就导致许多没有保全必要的案件也采取保全措施,而保全环节一旦衔接不畅,就会导致整个案件审理的拖延。 五是排期开庭制度不合理,导致案件出现滞留、空等。目前法院实行排期开庭管理制度,即由立案庭在案件受理的同时,根据审判场所的使用情况统一安排开庭时间、地点,虽然排期开庭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但实践中在排期开庭时,由于立案人员无法准确掌握每位审判人员手中的案件数量以及案件审理情况,一旦出现二次开庭、补充调查等情况,如果没有事先预留出时间,就会导致案件的滞留、空等。 六是交通事故类案件调撤率低,司法鉴定适用率较高、鉴定异议大,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导致案件积压。由于青州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交通事故类案件非常多,近三年来年均收案在2000件左右,加上该类案件调撤率十分低,仅为30%-40%,这样导致大量案件需要法官作出最后的裁决;而这类案件只要涉及较为严重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当事人一般都会申请司法鉴定,致使审理周期延长。特别是近年来,由于鉴定体制管理混乱、技术标准不统一、监管缺失等诸多弊端,导致鉴定机构的社会公信力不足,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的数量呈现增多趋势,进一步加剧了案件的积压;此外交通事故类案件本身审理周期较长,一般在六个月到一年之间,审理时间达到一到两年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二、清理未结案件的建议 针对审判流程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扭转案件积压包袱,形成收结案的良性循环。 一是引导案件有序分流,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并不一定是最好的防线,因为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来说,诉讼救济的成本仍然较高,而且由于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尤其是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不加区分一概适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需要对案件进行有序的分流,充分发挥诉讼与非诉两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最大程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多元司法需求。按照“诊、调、裁、审”四步工作流程,促进纠纷的有序分流;依托诉调对接平台,实现诉调对接中心与速裁庭、人民法庭及其他庭室委托调解的无缝对接,实现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有限衔接;同时积极探索符合审判规律、简单易行、便民利民的矛盾化解方式,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规范诉讼保全行为,加大对债务人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打击力度。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突出对诉讼保全“必要性”的审查,在诉讼争议的财产没有毁损、丢失等危险,被申请人也根本无法将其所有的财产隐匿、转移或出卖时,一律裁定不予保全,如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义务方“两险齐全(交强险、商业险)”足以赔偿时,不必采取查封扣押车辆的保全;严格规范法院依职权启动财产保全的行为,增加法院依职权启动财产保全的释明义务;同时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应加大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倡导诚信诉讼;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曝光、公开执行等手段,提升公众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意识。 三是增强排期开庭制度的灵活性,让审判人员拥有更多的自主权。立案庭在排期开庭时,应当根据各审判庭的使用情况为审判人员每周预留1-2天的自主安排时间,由审判人员根据手中的案件数量及审理情况自主安排。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更加突出审判人员的自主权,将排期开庭管理制度与打造审判团队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官助理在送达、排期中的灵活性,克服“大立案”的僵化排期、送达方式,避免程序空转。 四是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推进“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为有效破解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供给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需要进一步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在立案环节实施审查分流,依托办案系统自动识别与立案法官人工筛选,在立案环节将复杂疑难案件与简易案件分开;提高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减少对速裁案件类型的限制,注重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推动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建立同类案件专人审理机制,通过专人办案的方式,固定类案处理模式,加快案件办理节奏,达到有效整合审判资源、不断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在执行环节探索快执机制,建立“一体化”、“集约化”的查控机制,促进执行工作效率的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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