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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寿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8日
被执行人:任智强,男,1991年生,汉族家庭住址:寿光市台头镇彭家道口四村17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1****271X
案件审理情况:
原告隋某诉被告任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寿光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2023)鲁0783民初12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任智强支付原告隋某货款59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隋某向寿光法院申请执行,寿光法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24)鲁0783执2103号。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
一、2024年4月10日,寿光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二、2024年4月7日,寿光法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税务、保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网络资金、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财产。2024年4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任智强名下车辆一辆。
三、2024年5月7日,寿光法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4年5月7日,寿光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