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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寿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9日
被执行人:张亚男,女,1995年生,汉族家庭住址:寿光市玉泉苑8号楼1单元1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5****1923
案件审理情况: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亚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寿光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鲁0783民初12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亚男支付原告赵某货款43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赵某向寿光法院申请执行,寿光法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24)鲁0783执315号。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
一、2024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二、2024年1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税务、保险等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网络资金、银行账户。2024年5月16日,本院完成最后一次网络查控,因实际冻结金额太小,暂无需扣划。
三、2024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调查了解其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4年2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4年5月6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