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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法案例 · 蔬菜法庭|白纸黑字签下的“过磅单”,当心变“废纸”

作者:寿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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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正值冬季大棚蔬菜买卖集中期。蔬菜法庭在案件审理、诉前调解时发现,一旦收菜商拖欠菜款,因蔬菜交易时的过磅单、收货单、欠条等凭据填写不规范,很难保障菜农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通过一起案例,聊聊如何规范、有序地开展蔬菜买卖。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孙亮(化名)陆续向赵伟(化名)经营的果蔬专业合作社供应蔬菜,收到蔬菜后,赵伟仅向孙亮出具过磅单,无其他依据。截至2024年5月,赵伟欠孙亮菜款共计35000元。孙亮多次催要,赵伟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避而不见,孙亮只能诉至蔬菜法庭,要求赵伟支付菜款。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在梳理卷宗证据时发现,原告提供的唯一证据“过磅单”存在很大瑕疵,既没有蔬菜单价及总价款,也没有加盖合作社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仅有蔬菜种类和重量。因无法联系到被告,证据认定成为难题,案件真正审理起来,对原告非常不利。

  考虑到原告的举证不利地位,承办法官立即前往被告所在村委了解情况,在村委协助下,最终联系到被告。为固定证据,承办法官对被告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过辨认,被告认可原告提供的过磅单及货款,但因上游收购商拖欠其货款,故希望与原告协商,分期付清货款。在承办法官多次调解下,原告同意被告分期还款,法庭为双方出具民事调解书,案件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唯一的证据就是详细信息不明、未加盖公章、未签字确认的过磅单,这种情况对原告极为不利,所幸,被告并非恶意拖欠、故意逃避,认可过磅单内容,承办法官才能顺利调解结案,维护了菜农权益。

  因此,蔬菜法庭提醒,蔬菜交易中一定要规范使用、填写菜款凭据:

  1.菜农信息务必填写规范。菜农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详细、规范、正确填写菜农个人信息。如果菜农信息填写随意,姓氏、名字出现错误,会增加证明自己确系实际交易人的难度。

  2.买方信息务必明确填写。菜农供货前要明确购菜主体,一定要弄清楚:是将菜卖给了收菜点(蔬菜购销点、蔬菜合作社),还是通过收菜点卖给了第三方客户。菜农在无证据证明实际购菜方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将承担较大的败诉风险。基于目前蔬菜市场交易模式,为明确各方法律关系,蔬菜法庭倡导菜农、收菜点、第三方客户使用一式三联的菜款凭据:第一联为“存根”,由收菜点持有;第二联为“卖方”,由菜农持有;第三联为“第三方客户”,由收菜点的下游买方客户持有。菜款凭证应当加盖收菜点印章,内容涵盖数字编码、交易时间、卖方、货品名称、毛重、皮重、净重、单价、金额、买方及联系方式、第三方及联系方式等要素。示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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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凭据内容务必填写完整。如果菜款凭据内容填写不完整,如缺少货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信息,或凭据因储存时间过长导致纸张破烂、字迹模糊,都会增加实际菜款数额认定的难度。因此,菜农务必要求蔬菜点完整填写凭证内容,并妥善保存菜款凭证。

  同时提醒各位菜农,应及时要求蔬菜点兑付菜款,如蔬菜商一时无法全部支付,可要求其签订一份菜款支付协议。如蔬菜商仍不按期履约或“跑路”,菜农应在菜款支付期限届满后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超过普通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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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法官:稻田法庭副庭长 王武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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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人:李艳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