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寿光市人民法院,祝您工作顺利!

当前位置:首页 > 详情页

寿法案例 · “单行线”直通车|保险空白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真的可以不用赔吗?

作者:寿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9日

  

  投保人已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但保险条款约定“次日零时生效”, 保险空白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真的可以不用赔吗?我们通过一起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7日上午,董生生(化名)喜提爱车,并立即在某保险公司为爱车投保交强险。

  当晚7点半,兴奋不已的董生生驾驶爱车出门兜风,途经十字路口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李瑶瑶(化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李瑶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董生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瑶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事故发生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19时30分,该车保险期间为:自2023年11月28日0时0分起至2024年11月27日24时0分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外,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

  寿光法院经审理认为,2023年11月27日,董生生为爱车缴纳保费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交强险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23年11月28日0时0分起至2024年11月27日24时0分止”,因保险单“次日凌晨生效”,致使投保车辆在保单“生效”前出现了保险空白期。该空白期的存在,免除了保险人责任,加重了投保人风险,损害了投保人在此时间段的期待利益,违背了交强险强制性、公益性和法定性的本质特征。

  法院认为,基于交强险强制性和保障性的特点,考虑投保人缴纳交强险的目的,案涉交强险保险合同在双方达成保险合意、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就保险期间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对该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或告知义务,其直接确定保险期间并备注在保单上的行为应认定为单方行为,不属于双方协商达成的附条件或附期限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

  经查,案涉事故发生时间在投保人缴纳保费之后,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1

  (承办法官:“单行线”工作室负责人  单璟)

  法官说法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法定性和公益性,交强险脱保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潜在危害,无法实现交强险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目的,违背《保险法》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交强险合同时,已经就保险期间与投保人进行协商确定,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对该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或告知义务,故应否定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效力;同时,认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交强险即发生法律效力,既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标准,也能维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更好发挥交强险的社会效用。

  法律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等规范作用,对保单中“次日凌晨生效”条款不予认可,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更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为人们出行保驾护航。

22

  (供稿人:付颢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第二款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