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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法案例•“红五月”劳动号︱员工因欠薪突然离职、企业因缺岗被罚,谁之过?

作者:寿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8日

  

  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总是清晰明确,由此导致的争议、纠纷也常有发生。近日,寿光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员工突然离职引发的劳动纠纷,争议双方的不规范、不合法行为轮番上演,导致矛盾扩大、升级……

  

案例1

  案件详情

  2011年,王亮(化名)入职兴洲公司(化名),担任车间安全员,负责保障生产安全、监督安全制度落实等。

  2024年11月,王亮突然辞职,当天离岗,既未提前告知公司,也未进行工作交接。因安全员岗位的特殊性,公司一时未招聘到接替王亮的人选,安全员暂时空缺。

  恰当此时,应急管理局到兴洲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因车间缺少安全员,所以认定兴洲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对其处以10000元的罚款。兴洲公司认为,王亮擅自离岗导致公司被罚款,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王亮抗辩称,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多次沟通无果后被迫无奈辞职(王亮起诉,已另案审理),公司违法在先,自己离职合法正当,不应承担罚款。双方僵持不下,公司将王亮告上法庭。 

  法院调解

  本案中,王亮突然离职,未履行提前告知和工作交接义务属实,是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企业要求其承担罚款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应急管理部门罚款与王亮离职无必然因果关系,企业应建立完善人员管理和应急机制,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到岗到位,而不能将责任全部推给离职员工,因此对于企业诉求不予支持。

  王亮作为劳动者,虽有辞职权利,但也有整理交接工作资料、办理交接手续等附随义务,这既是职业道德要求,也是劳动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若因自身疏忽给企业造成实际损失,需承担法律后果。

  在法院调解下,王亮向公司道歉,兴洲公司也认识到自身管理方面不足,选择撤诉,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二

  (承办法官:房艳)

  法官提醒

  对用人单位来说,完善管理制度和风险应对机制至关重要,处理员工问题要保证制度完善、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不能随意转嫁经营风险。

  劳动者虽有辞职自由,但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时不能忽视义务。身处关键岗位人员,更应做好工作交接,避免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