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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法案例 · “单行线”直通车|儿子交通意外身亡,未满60岁的智力残疾父亲申请被扶养人生活费,获得法律支持

作者:寿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7日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成年后,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保险公司以受害人父亲未到法定被扶养人年龄标准为由拒绝赔偿生活费。此种情境下,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一定得不到赔偿吗?

  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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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为豆包AI生成)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4日晚,李小明(化名)开车外出,路上车辆出现故障,只能停在路边等待拖车救援,期间李小明未在车后放置安全警示牌。9点40分左右,张雷雷(化名)驾驶汽车与李小明的车辆相撞,致李小明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雷雷、李小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李小明父母起诉至寿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辩称,其父亲未满60周岁,未达到法定被扶养人年龄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

  法院审理

  我国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中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核心在于其“是否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

  我国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无劳动能力年龄认定标准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具体到本案,截至李小明死亡之日,李父确实未满60周岁;庭审中李小明亲属提交了寿光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批准认定李小明父亲为智力残疾三级”的证明。由此,法院认定,李小明父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无劳动能力法律认定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小明父亲虽未满60周岁,但其亲属提交了“智力残疾叁级”的有效证明,符合民政部规定的相关情形,因此法院认定其父属于无劳动能力人员,原告提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遂得到支持。

  1.哪些是被扶养人?

  被扶养人分为两类:一是未成年子女;二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以本案为例,李小明父亲系智力残疾三级、母亲已满61周岁、儿子9周岁,所以三人皆为本案被扶养人。

  2.如何计算被扶养人年限?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本案为例,至受害人李小明死亡之日,李小明父亲三级智力残疾,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20年;李小明之母年满61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19年;李小明之子年满9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9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是什么?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义务人人数×扶养年限×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需注意的是,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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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单行线”工作室负责人  单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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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付颢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