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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法案例|当债权遇上受教育权,法律站哪边?

作者:寿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8日

  欠债还钱,本来天经地义;但同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也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那么,当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权发生冲突时,两者孰轻孰重、孰先孰后?我们通过一起案例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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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为豆包AI生成)

      案情简介

  2022年,大军(化名)夫妇因生活需要,向大明(化名)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大军夫妇一直未能偿还。大明诉至寿光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大军夫妇偿还大明借款及利息。后大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发现大军夫妇确无履行能力。

  后大军夫妇收到一笔款项,未用于偿还债务,而是将部分钱款分别转账给两名子女和学校,用作学费、生活费。大明认为,大军夫妇的转款行为,降低了其偿还能力,影响了自己债权的实现,故对大军夫妇及子女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

  法院审理

  大军夫妇辩称:给子女和学校转款行为属实,但该笔款项系向他人借款,实际用途为供子女上学基本所需,是必要支出、而非转移财产。同时,大军夫妇提交了借款相关证明及学校缴费单据、消费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军夫妇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女儿虽已成年,但系全日制大学生,无独立生活来源;儿子尚未成年,父母负担其日常生活及学习开支,于情理相符;且借条(复印件)、借款人打款凭证及证人证言证实,案涉款项系借款所得;学校缴费单据及消费记录证明,该款项大部分用于两名子女的学费、住宿费等,剩余几千元用于女儿大学生活支出,平均每月消费在1000元-1500元之间,符合大学生正常在校生活支出的合理范围。综上可以确认,大军夫妇并不存在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无偿处分或隐匿转移财产,不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故依法驳回大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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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法官:化龙法庭庭长  国仁团)

  法官说法

      合法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保证自身债权的实现。但是,保障债务人及其父母、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基本需要,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对此,法官应准确查明事实、依法合理判断,既依法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又不能因此损害债务人及其父母、子女的基本生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