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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法案例 · 鲁0783号“执”通车|案外人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和挂靠协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作者:寿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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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图片皆为即梦AI生成)

  2024年12月11日,王小梅向寿光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顺顺通物流公司被查封车辆中的鲁GV79XX货车主张所有权,并提供该车登记证书原件及购车发票原件。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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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外人王小梅是否可以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和车辆挂靠协议,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寿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但《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租赁物的归属可以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

  本案中,王小梅与华侨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金支付完毕后租赁物归王小梅所有。2021年9月8日,王小梅已将合同约定的租金全部支付完毕,所有权变动的条件已经成就,即使车辆挂靠于顺顺通物流公司名下,但该车辆所有权归王小梅。

  因此,王小梅对该车辆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裁判要旨

  对于案外人主张动产所有权要求排除执行的异议审查,应当秉持审慎审查的原则,准确认定案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真实性,通过审查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支付明细、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等情况,综合考察案外人主张权利的真实性,防止案外人和被执行人相互串通、恶意阻却执行,侵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文中出现的名称皆为化名)